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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条主义

法律教条主义

法律教条主义,又称“法学中的教条主义”。是指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流派。认为法学的任务仅仅在于记述和整理现行法中的材料,从形式上分析和表述法的概念和原理,对法律规範进行分类,而放弃对法的起源、本质、发展规律以及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联繫等问题的研究。其方法论是唯心主义和形上学的,主张抽象和孤立地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形式。

教条主义亦称"本本主义"。主观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特点是把书本、理论当教条,思想僵化,一切从定义、公式出发,不从实际出发,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準。教条主义轻视实践、割裂理论与实践、主观与客观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教条主义不懂得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必须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曾给革命和建设带来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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