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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犯罪者

习惯性犯罪者

习惯性犯罪者亦称常习性犯罪者、职业性犯罪者、多发性犯罪者或惯常性犯罪者。指在多次犯罪过程中,通过犯罪学习,犯罪个性已经习惯化、固定化了的犯罪者。阿伯拉哈姆逊用公式将习惯性犯罪者表C=(T+S)/R,其中C为犯罪行为,T为个人倾向,S为诱因,R为心理抗拒力。按照这个公式,习惯性犯罪恶感、法制感、道德感.羞耻感以及良心、痛苦、自尊等心理抗拒力(R)都被犯罪倾向(T)。犯罪诱因(S)所取代,表现出犯罪的连续性,习惯性、多发性。其心理轨迹一般为:从尝试(初犯)——到适应(累犯)——再到习惯(惯犯,惯累犯)。

习惯性犯罪(habitual offense)是指犯罪人以一定形式反覆实施的犯罪。与“机会性犯罪”相对。这一概念可在三种意义上使用:(1)成为习癖的犯罪。(2)因犯罪人所处的环境或身心缺陷而反覆实施的犯罪。(3)在中国,通常指常业性犯罪与常习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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