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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障碍犯罪论

人格障碍犯罪论

人格障碍犯罪论是指犯罪原因理论。属精神医学派。认为犯罪是由人格障碍所致。犯罪者中常见的人格障碍主要有:(1)悖德型人格,亦称“反社会型人格”或“冷酷性变态人格”,是人格障碍中最易导致犯罪或违法行为的,一般幼年即表现出种种不良行为习惯,长大后往往犯罪,有破坏社会治安且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且不易矫正。(2)偏执型人格障碍,常自认为受迫害或压制,易与他人发生冲突,有的可发展为“诉讼癖”。

持久而牢固的适应不良的行为模式。表现为人格发展的内在不协调,是在没有认知过程障碍或智力障碍的情况下出现的情绪反应、动机和行为活动异常。一般在儿童或少年期发生,晚年趋于缓和。其特徵:(1)在童年或少年期形成,一旦形成就比较稳定,且不易改变;(2)无明显的智力障碍,主要是严重的情感障碍,表现为情绪不稳定、情感体验肤浅等;(3)行为的目的和动机不明确,具有冲动和攻击性;(4)社会适应不良,不能从过去的生活中吸取经验教训,缺乏自知力,无羞愧感。对其产生的原因,不同人格理论的观点不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认为,其根源在于人格结构中自我、本我和超我之间的冲突以及个体与外界环境的不协调。持学习论观点的斯金纳则认为,其原因于在一定情境中不适宜的行为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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