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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心理

教唆犯心理

教唆犯心理教唆他人犯罪者的人格特徵及其在教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特点。其主要内容包括:(1)教唆犯善于观察他人心理,并利用其心理弱点施加影响,改变他人原有的观念、价值取向甚至行为习惯,或使被教唆者完全按照教唆者的意愿行事;(2)教唆者能巧妙地使被教唆者不感到自己受制于教唆者,反自以为其想法和行为都是出于自己的愿望;(3)教唆犯都能言会道,充分掌握了说服他人的语言技巧。教唆者与被教唆者的心理关係有:互惠型、互补型、吸引型和强制型等。

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主要特徵是:教唆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教唆犯的着手是以本人的教唆行为的着手为标誌,还是以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的着手为标誌,是刑^理论上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只有实行犯的着手才能视为教唆犯的着手。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共犯是独立表现其主观恶性的,教唆犯对实行犯没有任何从属性可言,只要教唆犯着手教唆,就库视为教唆犯的着手。中国刑法理论认为,教唆犯的着手不以被教唆犯的着手为转移,只要教唆犯着手实行教唆行为的,就是教唆犯的着手。教唆犯没有得逞。教唆犯未得逞,是区分教唆未遂与既遂的标準。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教唆犯是行为犯,只要教唆行为一经实行完毕,就构成教唆既遂,反之是教唆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被教唆的人是否接受教唆形成犯罪决意作为区分教唆犯的既遂与未遂的标準,只要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形成犯罪决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那幺无论被教唆人实施的是犯罪预备行为,还是犯罪实行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教唆犯均构成既遂,反之是教唆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被教唆犯实行被教唆的犯罪是否既遂作为区分教唆犯既遂与未遂的标準,被教唆犯实行被教唆的犯罪构成既遂的,教唆犯也是既遂,反之就是教唆未遂。中国刑法理论一般採用第三种观点。教唆犯未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中国刑法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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