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贸区仲裁规则
自贸区仲裁规则,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
2014年4月8日上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颁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中国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正式面世,即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自贸区仲裁规则
- 颁发机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实行时间:2014年5月1日
- 规则内容:共10章85条
简介
《自贸区仲裁规则》共有10章85条。它吸纳和完善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如完善了“临时措施”,并增设了“紧急仲裁庭”制度;突破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名册制”限制,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细化了“案件合併”、“其他协定方加入仲裁程式”及“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式”等制度;通过设立仲裁庭组成前的调解员调解程式,进一步完善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仲裁中的证据制度等;纳入了“友好仲裁”制度;增设了“小额争议程式”,降低了相应的仲裁收费。
特点
《自贸区仲裁规则》的特点有:一是“仲裁员开放名册制”挑选仲裁员更多元。目前,上海自贸区仲裁院有625名仲裁员,分别来自39个国家和地区。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有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将获得较原先更大的选择空间。二是“紧急仲裁庭制度”临时救济更迅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第21条对紧急仲裁庭作出规定,使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获得“紧急临时救济”。三是“小额争议程式”时间短费用低。争议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案件适用小额争议程式。小额争议案件目前拟订的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分别仅为100元和1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