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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CIETAC,中文简称贸仲委)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于1956 年4 月成立,附设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是目前贸仲委在中部地区设立的唯一的分会,也是贸仲委第七家分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
  • 外文名:CIETAC Hubei Sub-Commission
  • 简称:贸仲委湖北分会
  • 定义: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组织简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CIETAC,中文简称贸仲委)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于1956 年4 月成立,附设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係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 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 年根据国务院批覆,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 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贸仲委设在北京,并在深圳、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武汉等城市分别设有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会)、西南分会、浙江分会和湖北分会等分会。贸仲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贸仲委自成立至今已近60 周年,是中国成立最早、历史最长、审理国际性商事仲裁案件数量最多、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仲裁机构。60 年来,贸仲委一直秉持独立、公正地解决经济贸易争议的理念,审理了大量的国际或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数度修改仲裁规则,不断完善仲裁体制,仲裁员队伍更为专业全面,办案规则也不断与时俱进,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贸仲委仲裁的案件日趋多元化,面对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增长的趋势,面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仲裁委员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顺应商业实践发展的需要,仲裁裁决结果对相关行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为适应不断变化的仲裁实践的需要,贸仲委紧跟国际潮流,2014 年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于2015 年1 月1 日实施,本次修订增加了一系列适应仲裁新发展的先进的规则,顺应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新趋势。同时不断参与国际规则的定製,提升中国仲裁的话语权和竞争力。成立 60 年来,贸仲委以其仲裁实践和理论活动为中国《仲裁法》的制定和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贸仲委还与世界上主要仲裁机构保持着友好合作关係,以其独立、公正、和高效在国内外享有盛誉,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等被并称为世界“着名的国际性仲裁机构”。
湖北是我国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是我国中部崛起战略实施的重要支点,是我国长江经济带建设的中心。湖北省近年来经济社会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大幅提升。经贸投资的繁荣与发展,需要优良的营商环境,而高水平、高质量的涉外商事仲裁机制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贸仲委将通过贸仲委湖北分会这个平台,调动贸仲委国际国内的专家资源,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功能,为法治湖北建设发挥积极作用。湖北分会将把贸仲委几十年积累的成功办案经验,带到湖北,就近为湖北地区企业提供国际一流的仲裁服务。湖北省人民政府对贸仲委湖北分会的设立给予了大力支持。2015 年3 月4 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订《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的框架协定》。在我国的经济地理圈层中,武汉市处于非常优越的中心位置,内与湖北省的荆州、宜昌、十堰、襄樊、孝感、黄石等城市相距300 公里左右,中层与邻省的的长沙、郑州、洛阳、南昌、九江等大中城市相距600 公里左右,外层与北京、上海、天津、广州、重庆、西安等特大城市相距仅1200 公里左右,如果以武汉为中心,画个半径1000 公里左右的圆,那中国经济发达的地区就基本都可以囊括在内了。多条重要的公路、铁路干线在此交汇,武汉正在成为全国四大铁路运输枢纽之一,同时武汉天河机场是华中地区最大的航空港。便捷的交通,使得湖北武汉成为我国华中地区最为理想的仲裁地点。

服务项目

程式管理

提供仲裁程式管理服务
提供调解程式管理服务
提供仲裁及调解程式谘询服务

场地设施

提供仲裁开庭室、合议室
提供调解会议室;
提供电话、传真、列印、複印、扫描、上网(免费)等;
免费停车服务。

资讯服务

提供仲裁(或调解)解决争议的各类资料和档案,包括其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等资讯;
提供各种格式契约範本,包括进出口契约、合资合作契约、房地产、工程建设、技术转让等数十种契约範本;
提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编辑出版的专业刊物、书籍或案例分析丛书等。

培训交流

邀请仲裁员(包括法律专家、金融专家、技术专家、企业家等)作学术报告和专题讲演;
仲裁员、调解专家沙龙活动;
律师、公司法务人员培训、交流。

仲裁优势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解决商事争议的首选方式。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优点:

一裁终局

商事契约当事人解决其纠纷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有诉讼判决和仲裁裁决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而且,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抗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式灵活便捷

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定,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式。在当事人没有协定的情况下,则由仲裁庭决定。因此,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式和时间表相比,仲裁程式更为灵活快捷。

专家裁决制度

仲裁实行专家裁决制度,由具有法律背景且熟悉各行业实务操作的人士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可以高效快捷地解决争议,并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一特点使仲裁机制尤其适合案情複杂、专业性强、法律问题新的案件。

适用法律灵活

仲裁裁决除依据法律和契约规定外,还可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这一特点使仲裁机製成为各类创新业务争议解决的首选。

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实行保密原则,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可以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仲裁裁决国际国内执行便利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仲裁裁决可在国内法院顺利得到执行并且至2015 年11 月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数量已经达到包括中国在内的156 个。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这使仲裁成为涉外商事契约中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示範条款与仲裁须知

示範条款

选择仲裁作为当事方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需要当事方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有效的仲裁协定,或者相关契约中包含有效的仲裁条款,为保证双方仲裁协定(条款)的有效性,保证争议的顺利解决,可以参考以下示範条款:
“凡因本契约引起的或与本契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with this Cons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Commission HuBei Sub-Commission for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对于上述仲裁条款,当事人还可以附加约定
下列事项:
◇ 仲裁地点及/ 或开庭地点
◇ 仲裁语言
◇ 仲裁员人数
◇ 仲裁员国籍
◇ 适用法律
◇ 适用普通程式或简易程式

申请仲裁须知

如果您/ 您公司準备通过本会的仲裁向对方索赔或者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请关注下列申请仲裁须知:
一、到本会仲裁,一般需要您/ 您公司与对方的契约中有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定。
二、申请仲裁时,请提交下列档案:
(一)仲裁申请书(包含证据,包括有仲裁条款的契约或书面仲裁协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索赔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适用简易程式的,应适用简易程式,需要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他情况则应提交仲裁申请书一式五份;如果被申请人不只一个,那幺,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需相应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需要提交原件,加盖公司公章或由授权代表/ 代理人签字。证据档案一般只需要複印件,但开庭时须带原件以备当庭质证。
(二)授权委託书原件,如果委託了代理人代为办理。
(三)如申请人为公司,则请提交公司营业执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如申请人为自然人,则请提交身份证/ 护照等身份证明档案的複印件。
(四)如果需要申请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请(1)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2)增加提交一份仲裁申请材料,(3)书面指示本会向哪一具体法院转送,并提供该法院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等。
三、请注意,仲裁申请材料须档案整洁,编写页码,装订成册。
四、请按照仲裁规则中仲裁费用表的规定交纳仲裁费预付金,仲裁费的数额将由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通知申请人。仲裁费的承担由仲裁庭在裁决中最后确定,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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