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收费标準
国际经济法收费标準,有涉外仲裁费和国内仲裁费,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际经济法收费标準
- 施行时间:2005年5月1日
涉外仲裁费
(本费用表适用于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仲裁案件,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1,0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3.5%, 最低不少于10,000元1,000,000元至5,000,000元 3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5,000,000元至10,000,000元 135,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 21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0,000,000元以上 610,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电脑程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国内仲裁费
(本费用表适用于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三)项仲裁案件,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三)项仲裁案件收费标準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 最低不少于100元1,001元至50,000元 100元+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50,001元至100,000元 2,550元+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100,001元至200,000元 4,55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200,001元至500,000元 7,55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00,001元至1,000,000元13,55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1,000,001元以上 18,55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二、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5万元以下 最低不少于1,250元 5万元至20万元 1,250元+争议金额5万元以上部分的2.5%20万元至5万元5,000元+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50万元至100万元11,000元+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5% 100万元至300万元 18,500元+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300万元至600万元 28,500元+争议金额3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5% 600万元至1,000万元 42,000元+争议金额6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万元至2,000万元58,000元+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2,000万元至4,000万元88,000元+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4,000万元以上128,000元+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5% 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準;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準。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金融仲裁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 议金额的1.5%,最低不少于5,000元1,000,000元至5,000,000元 1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8%5,000,000元至50,000,000元 42,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6%50,000,000元以上 312,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电脑程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确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除按照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