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县项目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洪泽县项目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洪泽县项目投资负面清单》(见附属档案)适用于审批许可权在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投资项目;对于审批许可权在国家和省、市的企业投资项目,仍按照国家和省、市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第二条对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投资项目,禁止投资建设,县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备案。
第三条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投资项目,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予以核准、备案。
第四条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对未列入负面清单、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投资项目,原先需要投资人提供的核准、备案的各项前置条件一律改为后置。
第五条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能评、环评、土地、建设规划、安监、消防等相关审批事项,县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最佳化审批流程,建立和完善规範简捷、优质高效、审监一体的项目管理服务新模式。
第六条企业为获得上级政策扶持、资金帮助、土地指标分配、企业退税等方面支持,申请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核准、备案的项目,仍可按照程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模式,依据国家和省、市投资主管部门投资目录内容的调整而变化。
第八条化工项目投资建设地点非淮安市盐化工洪泽片区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限制非盐化产业链延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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