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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七须知

申请劳动仲裁七须知

《申请劳动仲裁七须知》是一项由政府颁布的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劳动仲裁法
  • 适用範围:劳动纠纷
条例内容
申请劳动仲裁七须知
■须知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係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契约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髮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须知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範围:劳动契约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可受理劳动争议,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契约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契约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目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位于城八区的中央所属和市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须知三
申请劳动仲裁,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到有管辖许可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须知四
申请劳动仲裁,须亲自或书面委託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套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依据。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繫电话。
■须知五
劳动争议立案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递交有关材料,按时出庭,并对各自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须知六
当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委託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託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律师执照,没有上述证明和执照的,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委託代理人的,应当填写《授权委託书》,《授权委託书》应当写明委託事项和许可权。当事人更换委託代理人、变更或解除委託代理人代理许可权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说明变更情况。
■须知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须认真如期执行,逾期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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