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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布单位是劳动部,发布日期是1997-10-05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0-05
【生效日期】1997-10-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档案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1997年10月5日)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劳仲字〔1997〕第3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已办理港英入境许可证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係。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要求办理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78〕侨内字第512号)以及《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办理。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退休、退职办理;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离职办理。对没有提出办理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要求的,则不能按照上述档案执行,双方劳动关係的解除,应当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现行就业政策规定,对于仅获得港英入境许可证的人员,不适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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