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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程式

劳动争议仲裁程式

劳动争议仲裁程式是指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和僱佣单位採取的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做出对双方因为纠纷协调而採取的一种法律途径。

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製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託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定的製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定,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徵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定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製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複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複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仲裁流程

《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图》
项目名称
劳动仲裁
受理机构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项目类型
其他项目
服务对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办理时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不得超过15日。
劳动仲裁受理费
免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包括: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係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材料明细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仲裁申请书;2.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係的证明材料;3.申请人身份证明;4.证明申请人主张的证据材料;5.其它。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调查取证、调解、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图》
受理地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大厅
联繫电话
见本站北京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繫方式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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