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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注解与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注解与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注解与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注解与配套》是2008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本书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释,还收录了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

基本介绍

  •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注解与配套
  • ISBN: 9787509307144, 7509307147
  • 页数:218页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08年9月1日
  • 装帧:平装
  • 开本:32
  • 尺寸: 20 x 13.8 x 1 cm
  • 重量:181 g

编辑推荐

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档案对相关领域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套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内容简介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準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档案,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民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套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套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在主体法律档案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套用。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範围
第三条 适用範围的例外
第四条 自愿仲裁原则
第五奈或裁或审原则
第六条 仲裁机构的选定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第八条 仲裁独立原则
第九条 一裁终局制度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仲裁员的条 件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以及仲裁委员会之问的关係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定
第十六条 仲裁协定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七条 仲裁协定无效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定的处理
第十九条 契约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对仲裁协定效力的影响
第二十条 对仲裁协定的异议
第四章 仲裁程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仲裁的条 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仲裁时应递交的档案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受理后的準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仲裁协定的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仲裁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以及反请求
第二十八条 财产保全
第二十九条 仲裁代理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的选任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的指定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情况的书面通知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迴避的方式与理由
第三十五条 迴避申请的提出
第三十六条 迴避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的重新确定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的除名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仲裁审理的方式
第四十条 开庭审理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开庭日期的通知与延期开庭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缺席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证据提供与收集
第四十四条 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第四十五条 证据的出示与质证
第四十六条 证据保全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的辩论
第四十八条 仲裁笔录
第四十九条 仲裁和解
第五十条 达成和解协定、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仲裁调解
第五十二条 仲裁调解书
第五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作出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先行裁决
第五十六条 裁决书的补正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生效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八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九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第六十一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二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与恢复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六十七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聘任
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开庭笔录与笔录要点
第七十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七十一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仲裁时效
第七十五条 仲裁暂行规则的判定
第七十六条 仲裁费用
第七十七条 本法适用的例外
第七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后仲裁机构的衔接与过渡
第八十条 施行日期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97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
(1986年12月2日)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8月23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5年1月11日)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4年7月5日)
附 录
仲裁申请书
仲裁答辩书
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仲裁和解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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