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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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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养人员範围特指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前,本市部分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本部门规定,对一些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实行企业内退养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退养
  • 释义:未达法定退休而离岗休养的做法
  • 实行时间: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期间
  • 範畴:养老,退休,生活,老年,政策

概述

退养是指在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期间,根据特殊政策,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岗休养的做法。

国家规定

根据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档案的规定:
(1)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了办理条件、待遇和程式。条件是: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程式是: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待遇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準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準。
(2)《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
(3)劳社部发[2003]21号档案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定。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定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待遇

退养的待遇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调整标準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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