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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式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式的通知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5]6号
【发布日期】1995-01-11
【生效日期】1995-0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档案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
方面请示程式的通知
(劳办发[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来,我部接到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请示较多,有地方仲裁委员会报来的,也有市(包括计画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报来的,其中相当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即可回复。为规範办文程式,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的及时性,经研究决定:今后劳动部只答覆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请示;各市(包括计画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向所在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答覆的,再由其向劳动部请示;各地仲裁委员会遇到需要劳动部门答覆的问题,也应通过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向劳动部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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