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标準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标準管理办法》是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医疗器械标準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2002年1月4日发布的《医疗器械标準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同时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医疗器械标準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7年4月17日
- 实施日期:2017年7月1日
- 签发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
- 签发领导:毕井泉
政策全文
《医疗器械标準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7年4月17日
医疗器械标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医疗器械标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準,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製、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準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医疗器械标準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準和推荐性标準。
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準和强制性行业标準。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準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医疗器械推荐性国家标準和推荐性行业标準。
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準和强制性行业标準。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準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医疗器械推荐性国家标準和推荐性行业标準。
第五条 医疗器械标準按照其规範对象分为基础标準、方法标準、管理标準和产品标準。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编制医疗器械标準规划,建立医疗器械标準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体系。
第七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及个人广泛参与医疗器械标準制修订工作,并对医疗器械标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鼓励参与国际标準化活动,参与制定和採用国际医疗器械标準。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在医疗器械标準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标準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準管理工作制度;
(二)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準规划,编制标準制修订年度工作计画;
(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準制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準;
(四)依法指导、监督医疗器械标準管理工作。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準管理工作制度;
(二)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準规划,编制标準制修订年度工作计画;
(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準制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準;
(四)依法指导、监督医疗器械标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标準体系的研究,拟定医疗器械标準规划草案和标準制修订年度工作计画建议;
(二)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準制修订的管理工作;
(三)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四)承担医疗器械标準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
(五)组织对标準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协调解决标準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六)承担医疗器械国际标準化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的相关工作;
(七)承担医疗器械标準信息化工作,组织医疗器械行业标準出版;
(八)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标準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标準体系的研究,拟定医疗器械标準规划草案和标準制修订年度工作计画建议;
(二)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準制修订的管理工作;
(三)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四)承担医疗器械标準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
(五)组织对标準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协调解决标準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六)承担医疗器械国际标準化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的相关工作;
(七)承担医疗器械标準信息化工作,组织医疗器械行业标準出版;
(八)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标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标準化工作的需要,经批准依法组建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
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医疗器械标準研究工作,提出本专业领域标準发展规划、标準体系意见;
(二)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準起草、徵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组织工作,并对标準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三)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準的技术指导工作,协助解决标準实施中的技术问题;
(四)负责收集、整理本专业领域的医疗器械标準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
(五)负责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準实施情况的跟蹤评价;
(六)负责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準技术内容的谘询和解释;
(七)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準的宣传、培训、学术交流和相关国际标準化活动。
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医疗器械标準研究工作,提出本专业领域标準发展规划、标準体系意见;
(二)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準起草、徵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组织工作,并对标準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三)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準的技术指导工作,协助解决标準实施中的技术问题;
(四)负责收集、整理本专业领域的医疗器械标準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
(五)负责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準实施情况的跟蹤评价;
(六)负责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準技术内容的谘询和解释;
(七)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準的宣传、培训、学术交流和相关国际标準化活动。
第十三条 在现有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不能覆盖的专业技术领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按程式确定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归口单位。标準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开展相应领域医疗器械标準工作。
第十四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準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参与医疗器械标準的制修订相关工作;
(三)监督医疗器械标準的实施;
(四)收集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标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準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参与医疗器械标準的制修订相关工作;
(三)监督医疗器械标準的实施;
(四)收集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标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研製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準。
鼓励医疗器械研製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积极研製和採用医疗器械推荐性标準,积极参与医疗器械标準制修订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医疗器械标準实施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
鼓励医疗器械研製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积极研製和採用医疗器械推荐性标準,积极参与医疗器械标準制修订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医疗器械标準实施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标準制定与修订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标準制修订程式包括标準立项、起草、徵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複审和废止等。具体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对医疗器械监管急需制修订的标準,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快速程式开展。
对医疗器械监管急需制修订的标準,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快速程式开展。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医疗器械标準规划,向社会公开徵集医疗器械标準制定、修订立项提案。
对徵集到的立项提案,由相应的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包括标準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进行研究后,提出本专业领域标準计画项目立项申请。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的标準计画项目立项提案,应当由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负责协调,确定牵头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并由其提出标準计画项目立项申请。
对徵集到的立项提案,由相应的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包括标準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进行研究后,提出本专业领域标準计画项目立项申请。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的标準计画项目立项提案,应当由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负责协调,确定牵头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并由其提出标準计画项目立项申请。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对医疗器械标準计画项目立项申请,经公开徵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医疗器械标準计画项目,编制标準制修订年度工作计画建议,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的医疗器械标準计画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国家标準计画项目送国务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行业标準计画项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下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的医疗器械标準计画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国家标準计画项目送国务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行业标準计画项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下达。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检测机构以及有关教育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向承担医疗器械标準计画项目的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起草相关医疗器械标準的申请。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结合标準的技术内容,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定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应当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研究,积极借鉴相关国际标準,在对技术内容进行充分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医疗器械标準,形成医疗器械标準徵求意见稿,经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初步审查后,报送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
起草单位应当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研究,积极借鉴相关国际标準,在对技术内容进行充分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医疗器械标準,形成医疗器械标準徵求意见稿,经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初步审查后,报送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标準徵求意见稿在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徵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承担医疗器械标準计画项目的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对徵集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后,反馈给标準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汇总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徵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医疗器械标準送审稿。
第二十一条 承担医疗器械标準计画项目的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医疗器械标準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将医疗器械标準报批稿、实施建议及相关资料报送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后的医疗器械标準报批稿及审核结论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审查通过的医疗器械国家标準送国务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审查通过的医疗器械行业标準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实施日期和实施要求,以公告形式发布。
医疗器械国家标準、行业标準按照国务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供公众查阅。
医疗器械国家标準、行业标準按照国务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标準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準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準内容进行少量增减时,应当採用标準修改单方式修改。标準修改单应当按照标準制修订程式制定,由医疗器械标準的原批准部门审查发布。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已发布实施的医疗器械标準开展複审工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以及监管需要对其有效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及时组织複审,提出複审结论。複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複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医疗器械标準複审结论由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医疗器械国家标準複审结论,送国务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医疗器械行业标準複审结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并对複审结论为废止的标準以公告形式发布。
医疗器械标準複审结论由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医疗器械国家标準複审结论,送国务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医疗器械行业标準複审结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并对複审结论为废止的标準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章 标準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準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推荐性标準被法律法规、规範性档案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引用的内容应当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与产品设计特性、预期用途和质量控制水平相适应,并不得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準和强制性行业标準。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企业实施医疗器械强制性标準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反映违反医疗器械强制性标準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行为。收到举报或者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标準实行信息化管理,标準立项、发布、实施等信息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开。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标準发布后,及时组织、指导标準的宣传、培训。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对标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蹤评价。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根据跟蹤评价情况对强制性标準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国家标準的编号按照国务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医疗器械行业标準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等构成。强制性行业标準的代号为“YY”,推荐性行业标準的代号为“YY/T”。
行业标準的编号由行业标準的代号、标準号和标準发布的年号构成。其形式为:YY ××××1-××××2和YY/T ××××1-××××2。
××××1为标準号,××××2为标準发布年号。
行业标準的编号由行业标準的代号、标準号和标準发布的年号构成。其形式为:YY ××××1-××××2和YY/T ××××1-××××2。
××××1为标準号,××××2为标準发布年号。
第三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发布团体标準。团体标準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标準样品是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的实物标準,其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4日发布的《医疗器械标準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2014年6月1日,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产品技术要求”替代“注册产品标準”,改变了原有医疗器械国家标準、行业标準和注册产品标準组成的三级标準体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原《医疗器械标準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形成《医疗器械标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2月21日,《办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理顺了医疗器械标準体系。明确医疗器械标準的分类依据及种类,即按照其效力,分为医疗器械强制性标準和推荐性标準;按照其规範对象,分为基础标準、方法标準、管理标準和产品标準。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準和强制性行业标準;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準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制定为医疗器械推荐性国家标準和推荐性行业标準。二是明确医疗器械标準制修订的程式,细化立项、起草、徵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複审和废止等各环节要求,确保标準质量。三是建立标準複审制度。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已发布实施的医疗器械标準开展複审工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以及监管需要对其有效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及时组织複审,提出複审结论。複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複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四是强化标準的实施和监督。强调强制性标準在医疗器械监管中的地位,明确了医疗器械推荐性标準和产品技术要求的实施和监督要求。五是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各方参与标準化工作等。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反映违反强制性标準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行为。
此外,《办法》还加大了医疗器械国家标準、行业标準的公开力度,加强了国际标準的转化,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团体标準。
办法解读
修订背景
2002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施行《医疗器械标準管理办法(试行)》(原局令第31号),对指导我国医疗器械标準化管理工作、规範标準制修订以及促进标準实施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医疗器械标準化工作的不断发展,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组建成立了医疗器械标準管理的专职机构,进一步加强了医疗器械标準的组织管理,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体系发生改变。
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条例》),取消注册产品标準,明确产品技术要求的法律地位,改变了原有医疗器械国家标準、行业标準和注册产品标準组成的三级标準体系,医疗器械标準体系随之发生了变化。
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对医疗器械标準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与此同时,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準化工作改革方案》。2016年,国务院法制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法(修订草案徵求意见稿)》公开徵求意见,中国标準化体系和管理体制面临重大调整,国家新型标準体系逐步搭建,新的标準化格局正在形成。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满足医疗器械监管和产业发展的新需要,适应医疗器械标準发展的新要求,总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标準管理办法》。
修订情况
《办法》从原24条增加到了36条,根据新版《条例》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注册产品标準的制定和审核”整章及有关“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準”的内容,增加了产品技术要求的有关内容,明确了产品技术要求与强制性标準、推荐性标準之间的关係。完善了“标準的实施与监督”章节的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了标準管理职责及标準制修订工作程式,强调了标準公开和标準跟蹤评价等内容。
标準定义
《办法》明确了医疗器械标準的定义,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按程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製、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準分类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器械国家标準、行业标準以及强制性标準、推荐性标準的关係。强制性标準为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医疗器械强制性标準包括强制性国家标準和强制性行业标準;推荐性标準为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準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医疗器械推荐性标準包括医疗器械推荐性国家标準和推荐性行业标準。
管理职责
《办法》明确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标準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归口单位、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各自承担的标準化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条明确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标準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负责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準管理工作制度;组织拟订医疗器械标準规划,编制标準制修订年度工作计画;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準制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準以及依法指导、监督医疗器械标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增加了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的相关职责,明确其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準规划草案、组织标準体系研究;依法承担标準制修订管理、标委会管理以及组织标準实施协调等工作。
第十二条明确了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组建的法定程式,根据《全国专业标準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明确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标準化工作的需要,经批准依法组建的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同时明确其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增加了医疗器械技术归口单位的职责。医疗器械领域高新技术密集,存在着现有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不能覆盖的专业技术领域。根据监管需要,按照程式可以确定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归口单位。并规定归口单位可参照相关职责开展工作,为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条件、但尚未设立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开展监管急需的标準工作提供了依据。
第十四条增加了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重点发挥其依法监督医疗器械标準实施,收集反馈问题的职责。
第十五条增加了相关单位职责,明确医疗器械研製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準。同时鼓励企业积极研製和採用推荐性标準,积极参与标準制修订工作,积极承担医疗器械推荐性标準的起草工作,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
制定修订
《办法》规定了医疗器械标準制修订的工作程式。明确了对医疗器械监管急需制修订的标準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快速程式开展。
同时对标準制修订每个环节,包括立项、起草、徵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複审和废止,均作为单独条款进行规定,并对各环节的重点内容提出要求,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标準立项,《办法》增加了立项提案徵集、立项申请审核、标準计画项目公示和批准等程式。第十七条规定应根据标準规划,向社会公开徵集医疗器械标準制修订立项提案;第十八条明确要求审核通过的标準计画项目应向社会进行公示,进一步提高了社会的参与度及透明度。
关于标準起草,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检测机构以及有关教育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均可以向承担医疗器械标準计画项目的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起草医疗器械标準的申请,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结合标準的技术内容,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定起草单位。
关于标準徵求意见,第二十条明确了医疗器械标準徵求意见稿,应在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徵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徵求意见工作统一由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组织开展。
关于标準公开,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医疗器械国家标準、行业标準按照国家标準化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进行公开,供公众查阅,增加了标準公开的力度,提高了标準的可及性。同时第三十条增加了对医疗器械标準实行信息化管理要求,规定标準立项、发布、实施等信息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开,提高了标準管理的透明度。
关于标準複审,根据《标準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应对已发布的医疗器械标準开展複审工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以及监管需要对其有效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及时组织複审。并规定複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实施监督
《办法》明确了强制性标準、推荐性标準与产品技术要求的实施和监督要求。
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企业应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準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强调了强制性标準在医疗器械监管中的地位。
第二十六条强调推荐性标準一旦被法律法规、规範性档案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引用的内容应当强制执行。明确了医疗器械推荐性标準在相应情形下的实施要求。
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準和强制性行业标準,建立了产品技术要求与强制性标準之间的衔接。
第二十八条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医疗器械企业实施医疗器械强制性标準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为强化医疗器械标準的实施评估,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医疗器械标準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对标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蹤评价,并规定由医疗器械标準管理中心对其进行统计分析,以实现对医疗器械标準的闭环管理,不断提升标準质量。
团体标準
《办法》第三十四条增加了团体标準的内容,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制定发布团体标準,其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该条款增加了医疗器械标準的有效供给,推动了医疗器械标準供给侧改革,并与国家标準化改革整体思路衔接,更好地回响了医疗器械领域创新和市场对标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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