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仁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仁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单位简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承担着“服务人才、保障民生”的重任。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人社中心工作,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深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扎实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向纵深拓展,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和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工资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係,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人才支撑和社会保障功能作用。
近年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仁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维护者,在促进就业创业、筑牢社会保障、强化人才支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係等方面履职尽责、开拓创新,积极参与遵义市创建“全国创业先进城市”,先后荣获“全国人社系统优质服务视窗”、“全国劳动人事争议示範仲裁院”、“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遵义市就业目标考核一等奖”等荣誉称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继续投身到“仁义为怀、酿造未来”,“文明在行动·满意在酒都”创先争优实践中,不断地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画,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规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流动调配工作;负责人才开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计画和激励政策;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审批;负责中级工以下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负责引进人才在本市就业的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关係转续办法;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及离退休政策规定;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巨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培训考评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省外留学人员来仁(回仁)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管理服务和培训等工作,协调落实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政策性安置;落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负责政府奖励表彰工作。
(十)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範、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政策以及公务员职位分类标準和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依法对公务员进行监督;负责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申报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公务员考核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组织实施公务员奖惩政策;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除党群系统、教师之外的一般干部、工勤人员档案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规划,负责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係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参与劳动模範评定工作。
(十三)贯彻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支付标準,负责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并监督执行;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协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监督执行医疗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十四)负责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十五)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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