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鉴定
鉴定是指本人工作、学习、劳动一个时期或工作调动以及参加临时工作结束时本人写的优、缺点总结和组织上做的评语;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行为;鉴定是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受具有相应权力或管理职能部门或机构的委託,根据确凿的数据或证据、相应的经验和分析论证对某一事物提出客观、公正和具有权威性的技术仲裁意见,这种意见作为委託方处理相关矛盾或纠纷的证据或依据。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鉴定
- 外文名:Appraisal
- 拼音: jiàn dìng
- 注音: ㄐㄧㄢˋ ㄉㄧㄥˋ
- 同义词: 判定、判断、判决
词语概念
基本信息
【词目】鉴定
基本解释
1、[appreciate;identify;authenticate;determine]∶鉴别审定事物的真伪、优劣。
例句:他无法鉴定艺术特性。
2、[hallmark]∶对人的优缺点的评定。
例句:两大缺点和两大优点就是鉴定这位已故法官的工作成绩
引证解释
1、辨别并确定事物的真伪优劣。
宋陆游《跋中和院东坡帖》:“鉴定精审,无一帖可疑者。”
明叶宪祖《鸾鎞记·品诗》:“滴露研朱非草草,从容鉴定庶无尤。”
明董其昌《袁伯应诗集序》:“若伯应(袁可立子)之诗,郁郁唐人,世有锺嵘自能鉴定,无所俟余评矣!”
茅盾《委屈》:“这衣服的剪裁式样,要是给话剧团管道具的专家见了,準会鉴定出它是哪一年的时装。”
2、指对人功过、出身和优缺点等的鉴别和评定。
吴晗《灯下集·谈曹操》:“‘奸雄’这一鉴定,是许劭的创造。”
丁玲《太阳照在桑乾河上》十:“他对于成分的鉴定特别细心。”
杜鹏程《在和平的日子里》第二章:“哟!我又不是干部科长,成天给你作鉴定。”
文物学名词
鉴定理念
鉴定,首先是鉴定者的立场与理念问题!
比如,鉴别傅山书法的真伪,“不是说像不像,而是说是不是!”
傅山20岁和50岁的字,肯定不一样。不能拿50岁的字去衡量20岁的字,认定它就不是。即便是写同一首诗词,隔上半年就可能风格完全不一样。
但,20岁的傅山和70岁的傅山绝对是一个人。一个人怎幺能不是本人呢?无非是大小胖瘦有变化!既然是本人,那他想怎幺就怎幺写,归根结底,他固有的特型,精神,气息不会变,就如我们的长相和口音不会变!
而别人学傅山,就如古月扮演毛泽东,不是说像不像,说到底,他不是毛泽东。
文物鉴定
一级文物
- 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与生产关係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代表性文物。
- 反映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代表性文物。
- 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代表性文物。
- 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经济剥削、政治压迫,以及有关着名起义领袖的代表性文物。
- 反映了中外友好往来和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代表性文物。
- 反映中华民族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代表性文物。
- 反映历代着名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政治家、军事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及历代着名工匠的代表性文物。
- 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 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代表性的善本。
- 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代表性文物。
- 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及其有关重大历史事件、领袖人物、着名烈士的代表性文物。
- 反映有关中国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爱国侨胞及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
- 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代表性文物。
一级文物定级标準举例(供参考)
- 玉器——时代确切,质地优良,遗存稀少,在艺术上和工艺上有特色或有研究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款识或其他重要特徵,可作为断代标準的;具有明显地方特点能代表一个区域作坊的;能反映某一时代风格和艺术水平的有关民族关係和中外关係的代表作。
- 陶器——能代表某一文化类型,其造型特殊,器形完整;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準的;三彩中造型优美、色彩艳丽而器形完整的。
- 瓷器——时代确切,遗存稀少,在艺术上或工艺上有重要研究价值的;有年款或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準的;造型、纹饰、釉色等能反映时代独创风格和浓郁民族色彩的;有文献记载的名瓷、历代着名窑别的代表作;元、明、清时期有重要研究价值的民窑瓷;着名工匠的代表作。
- 铜器——造型、纹饰精美,能代表一个时期工艺铸造技术水平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依据的;铭文反映重大历史事件或重要历史人物的;书法艺术优美的;传世稀少并在工艺发展史上有重要地位和科学价值的。
- 金银器——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工艺水平高超,造型或纹饰十分精美的。
- 石刻砖瓦——时代较早,有代表性的石刻;刻有年款或物主铭记可作为断代依据的造像碑;能直接反映社会生产、生活,神态生动、造型优美的石雕;技法精巧、内容丰富的画像石;有重要史料价值或艺术价值的碑刻墓誌;文字或纹饰精美,历史价值重大的砖瓦。
- 书法绘画——元代以前比较完整的书画;唐以前艺术水平较高、首尾齐全有年款的写本;宋以前经卷中有作者或纪年且书法水平较高的;宋、元时代有名款或虽无名款而艺术水平极高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历史名人手迹;明清以来重要艺术流派或着名画家的精品。
- 甲骨——所记内容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龟甲、兽骨完整的;所刻文字精美或具有特点,对甲骨能起断代作用的。
- 符牌印章——文字精美、质料珍贵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很高艺术价值的玺印、封泥和符脾;明、清篆刻中主要流派或主要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历代重要历史人物的印章。
- 货币——在中国货币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且存世数量极少的或成套的货币以及钱範和钞版;具有重要影响的农民政权发行的货币中的珍品。
- 牙雕——时代确切,遗存稀少,在雕刻艺术史上具有重要价值的;典型反映民族工艺特点和工艺发展史的;各个时期着名工匠或艺术家的代表作。
- 竹雕——时代确切,在竹雕工艺史上有独特风格或特徵的;款识準确,可作为断代标準的;製作精巧、工艺水平极高的;着名工匠或艺术家的代表作。
- 漆器——款识準确,遗存稀少,能代表某一历史时期典型漆工艺品种的;造型、纹饰、雕工、色调、工艺水平高而完整无缺的;着名工匠的代表作。
- 珐瑯——款式準确,遗存稀少,具有鲜明时代风格的;造型、纹饰、釉色、掐丝等工艺水平高而又完好的。
- 织绣——遗存稀少,具有历史研究价值的早期实物或实物印痕;时代较早,有準确的纪年及产地的;基本保持原色能代表一个历史时代工艺技术水平的;色彩艳丽,纹饰精美,具有典型时代特徵的;历代名人使用、保存下来的的精品,着名工艺家的代表作。
- 古籍善本——宋、金、元旧刻;宋、元旧抄;明及明以前稿本及着名学者或藏书家抄本;明清着名学者或藏书家批校题跋;明刻、清抄中内容、版本、印刷技术上有特色或具有其他特点的稿本。
- 碑帖拓本——元代以前的碑帖拓本;明代整张拓片和罕见的拓本;早期初拓精本、多字本,原物重要且已佚失,拓本流传极少的清代或近代拓本。
- 武器——在重要战役(包括起义中)使用的、具有重要历史情节、数量稀少的某些武器;能代表一个历史阶段军械水平的武器;历代名人使用过的武器。
- 宣传品——反映民主革命时期重大历史事件的或由中共中央、地方党政组织印发、内容重要、数量稀少的传单、标语、宣传画、捷报、号外等。
- 证物——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政策,数量稀少,与各地区、各党派团体有直接关係,具有特殊历史情节的旗帜、印章、证件等。
- 档案——中国共产党重要会议档案原件;重要档案原件不存在的存世稀少的早期翻印件或具有特殊意义的早期翻印件;反映各党派团体的有关重要会议,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档案。
- 名人遗物——已故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各党派团体领导人、着名爱国侨胞、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手稿、信札、题词、题字、签署件;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生活用品。
注:二、三级文物定级标準举例可依一级文物定级标準举例类推
二级文物
- 具有重要历史、科学价值或较高艺术价值,但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多的文物。
- 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价值或一般艺术价值,但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少的文物。
- 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较高艺术价值,但有某种缺陷的文物。
- 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 反映某种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徵的、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 时代较晚,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经济价值较高的文物。
- 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 反映历代着名艺术家或着名工匠的重要作品,一般艺术家的精品。
- 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
- 其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文物。
三级文物
- 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多的文物。
- 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但有某种缺陷的文物。
- 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 反映某种文化类型特徵的某一区域性的非主要文物。
- 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俗文物。
- 反映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的作品,或艺术、工艺水平较高,但损伤较重的作品。
- 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一定价值的善本。
- 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文物。

法律名词
规定程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式:
- 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必须具备与案件中所要求解决的专门性问题相适应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并且鉴定人应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係或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作出的情况。
- 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有关原始材料和鉴定需要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如果是多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的,可以互相讨论,达成一致后提出共同的鉴定结论,每一位鉴定人都应当签名;如果意见不能一致,则可以分别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各自签名。鉴定只能涉及案件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无权对案件的法律问题作出评判。
- 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加盖医院公章。
-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可以补充。
-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作伪证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罚处罚的,则依法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