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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準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準

档案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準》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三月

档案全文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準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準。
一、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
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式。
二、
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
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二)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
械;
(三)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
械;
(四)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五)治疗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三、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準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
扩大範围。
四、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
、“保证治癒”等。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
全性对比。
五、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
言和表示。
六、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治癒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
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
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
加重病情。
九、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
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十一、
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十二、
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三、
违反本标準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製作,广告发
布者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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