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準
档案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準》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三月
档案全文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準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準。 | |
一、 |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 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式。 |
二、 | 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 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二)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 械; (三)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 械; (四)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五)治疗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
三、 |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準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 扩大範围。 |
四、 |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 、“保证治癒”等。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 全性对比。 |
五、 |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 言和表示。 |
六、 |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治癒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
七、 |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 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
八、 |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 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 加重病情。 |
九、 |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
十、 |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 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
十一、 | 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
十二、 | 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十三、 | 违反本标準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製作,广告发 布者不得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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