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陕西省政府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是1998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8]35号
【发布日期】1998-07-19
【生效日期】1998-07-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8]35号
【发布日期】1998-07-19
【生效日期】1998-07-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陕政发[1998]35号1998年7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儘快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7]37号)精神,现将我省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可重新鉴定的医院、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证明罪犯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医院,分别指定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儘快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7]37号)精神,现将我省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可重新鉴定的医院、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证明罪犯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医院,分别指定如下:
一、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可重新鉴定的医院
1、陕西省人民医院
2、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3、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4、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5、西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6、西安市中心医院
7、宝鸡市中心医院
8、鹹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9、铜川市人民医院
10、渭南市人民医院
11、汉中市人民医院
12、延安市人民医院
13、榆林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14、安康地区人民医院
15、商洛地区人民医院
1、陕西省人民医院
2、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3、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4、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5、西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6、西安市中心医院
7、宝鸡市中心医院
8、鹹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9、铜川市人民医院
10、渭南市人民医院
11、汉中市人民医院
12、延安市人民医院
13、榆林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14、安康地区人民医院
15、商洛地区人民医院
二、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
三、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除精神病外,县以上医院可以出具有关保外就医的医学证明档案。
转载请注明出处海之美文 » 陕西省政府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