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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庐江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範医疗事故处理工作,完善医疗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式,最大限度减少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患者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发生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实行责任追究。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庐江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性质:暂行办法
  • 地点:庐江县
  • 内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事故
为进一步规範医疗事故处理工作,完善医疗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式,最大限度减少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患者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发生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已经省(市)医学会鉴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件,或县卫生局对事实清楚、医患双方对诊疗过程无争议、责任明确并经相关专家判断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件;医疗纠纷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析或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明确当事人负有一定责任、最终给予经济赔偿、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的医疗事件。
二、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大小、责任程度及医疗纠纷的性质、赔偿金额,分别给予责任人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吊销执业证书、处以经济赔偿等处罚;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一级、二级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执业活动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一、二级医疗事故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罚。
(3)对三级、四级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4)对三级、四级医疗事故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处罚。
四、因医疗事故导致医疗机构经济赔偿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对于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当事人承担不低于赔偿额的30%;对于负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当事人承担不低于赔偿额的15%(具体承担数额和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五、对医疗纠纷虽未经过医学鉴定,但经过评议医疗机构负有一定责任且赔偿额县级医院2万元以上、镇卫生院1万元以上,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因医疗纠纷导致医疗机构经济赔偿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对医疗纠纷负主要责任的,经院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对当事人承担不低于赔偿额的20%,对医疗纠纷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低于赔偿额的15%(具体承担数额和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七、各单位要制定防範和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预案,经院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制定对医师重大过失行为的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对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当事人,各单位应视情节给予停止处方权、停止手术权、调离原工作岗位或按聘用契约相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必须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时上报。对瞒报、不报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应在纠纷处理结束或有鉴定结论后两周内,将纠纷产生的原因、性质(技术性或责任性)、纠纷评析结果(分为可以避免、通过努力可以避免、不可避免三种)、初步处理意见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等,一併上报卫生局医政股。对应处理而不处理或应上报卫生局处理而末上报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因医疗机构行政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定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医疗事故责任人,在申报职称时按安徽省主任、副主任、主治医(药、护、技)师资格申报条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受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 .
十二、卫生局成立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医政股。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医疗事故、纠纷的投诉;
(二)组织开展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评析
(三)依法移送医疗事故的医学鉴定;
(四)负责主持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
(五)受理县医院、中医院认为不宜评析的医疗纠纷和全县其它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纠纷评析。
(六)依据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提出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责任人或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局成立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专家组,专家组由全县资深的医务人员组成。根据对口原则,由局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公室临时抽调,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
县医院、县中医院应成立有相关专家组成的医疗纠纷评析组织,负责本单位医疗纠纷的评析工作。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中心、镇卫生院,最终解释权归庐江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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