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障碍
破产障碍,是指对已有破产原因发生的债务人,不得宣告破产或应中止破产程式的法定事由。从各国破产法的规定看,一般包括和解、公司整理、公司更生或特别清算等程式的开始,申请人未交纳诉讼费用等情况。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未指明破产障碍,仅规定在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对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係的企业,以及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对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定,开始和解整顿程式的企业,中止破产程式。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破产障碍
- 又称:破产障碍事由
- 定义:因符合法律特别规定而免于破产
- 情形: 取得担保
什幺是破产障碍
破产障碍又称破产障碍事由,是指具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在达到破产界限后,因符合法律特别规定而免于破产宣告的诸情形。例如:在债务人系股份公司时,已开始特别清算程式或更生、重整程式等。
破产障碍的事由
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可视为破产障碍:
1 国有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係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 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定的。
由这三种情形明显可见,破产障碍是对于破产宣告而言的,应当属于消极性和排除性的法律事实。正是因为这些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妨碍着破产宣告的有效做出。在我国破产程式中,有的观点认为破产障碍是破产申请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之一。但是,由于在破产开始前破产障碍事由已被破产原因条件吸收,在破产开始之后,又只能作为破产程式继续进行或破产宣告的障碍事由,因而,我们认为,破产障碍不是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