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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说

破产管理人说

破产管理人说,是指关于撤销权权利主体的一种学说。认为撤销权是因法律规定而赋予破产管理人的,破产管理人以此为管理破产财产的手段实际行使权利,并在有关诉讼中作为当事人,故应视为撤销权主体。反对者认为,撤销权不是公法上的权利,而是民事私法上的权利,无直接利益者不能作为权利主体。破产管理人虽行使撤销权,但不能从中享有任何财产利益,故依法不能作为权利主体。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的活动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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