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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院

破产法院

破产法院是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有的国家,如英、美破产案件较多,就专门设立法院或在法院内设专庭审理破产案件。例如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内设一个专门法院,专门审理伦敦地区有关破产案件的抗诉,主要是由该院书记官审理。但在法国等採取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里,破产案件专属于商事法院管辖。

在中国未有此划分,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外国破产法理论中,将破产法院的许可权分为具有制裁性质和具有行政处分性质两类。前者包括破产宣告、破产终结、破产保全、认可强制和议及取消和议的裁判;后者包括破产财产管理人的选任、解任、监督、许可或禁止破产管理人关于破产财团的管理、变价、分配的各种行为,召集债权人会议,指定及变更债权申报的期间、债权调查的日期,决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的报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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