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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研究

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研究

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研究

肇端于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风暴席捲全球,引发诸多金融机构申请破产或者被政府接管,造成各国金融市场的剧烈震荡,各国政府及立法者不得不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进行重新思考,也不得不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问题进行重新思考。本书是关于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全面、系统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概述、金融机构破产标準、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式、金融机构破产重整、金融机构破产中的管理人、金融机构破产财产及其分配以及金融机构投资者保护基金等问题。

基本介绍

  • 书名: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研究
  • 类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4年7月1日
  • 语种:简体中文
  • ISBN:751186404X, 9787511864048
  • 作者:汪世虎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页数:274页
  • 开本:16
  • 品牌:中国法律出版社

内容简介

《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研究》肇端于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风暴席捲全球,引发诸多金融机构申请破产或者被政府接管,造成各国金融市场的剧烈震荡,各国政府及立法者不得不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进行重新思考,也不得不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问题进行重新思考

作者简介

汪世虎,1964年生,安徽太湖人,西南政法大学法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1985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即现在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9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该校民商法学专业,1992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1994年晋升为讲师,1998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2003年晋升为教授。2005年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商事法律研究所所长、商法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现代法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审稿专家,重庆市公共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现代法学》《法学》《河北法学》等杂誌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多篇,出版个人专着3部,合作出版专着6部、译着1部、大型工具书3部、教材10多部。作为负责人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主持省部级项目3项。作为主研人员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

图书目录

前言01
第一章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概述0
第一节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模式0
一、一元立法模式与二元立法模式之比较0
二、司法型破产与监管型破产
三、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模式选择
第二节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目标与基本价值
一、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目标
二、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基本价值
第三节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低成本原则
二、稳定原则
三、适当干预原则
第二章金融机构破产标準
第一节金融机构破产标準基本理论
一、学术用语的混乱与厘定
二、破产标準的一般原理
三、我国现行破产立案标準的反思
第二节一般破产标準对金融机构破产的适用
一、金融机构破产标準选择的特殊性分析
二、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标準
第三节金融机构破产标準的确定原则
一、折中的列举主义原则
二、社会本位原则
三、成本效益原则
四、损失和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第四节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标準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
一、破产标準的本质探寻
二、财务危机事实理论对支付不能破产标準理论的突破
三、财务危机事实理论对破产法的贡献
四、金融机构破产标準的制度完善
第三章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式
第一节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式概述
一、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式概念界定
二、破产前置程式与破产重整程式的异同
三、设立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式的必要性
第二节美国及我国澳门、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式之比较
一、美国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式分析
二、澳门地区破产前置程式分析
三、台湾地区破产前置程式分析
第三节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式的实践
一、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式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式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式的构建
一、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式法”
二、完善破产前置程式的适用条件
三、确定破产前置程式申请人的範围
四、确立破产前置程式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章金融机构破产重整
第一节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的意义
一、破产重整的界定
二、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的积极意义
三、金融机构破产重整与行政处置措施之比较
第二节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的特殊性
一、重整原因具有特殊性——监管性标準在破产原因中的确立
二、监管机构在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程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重整程式申请人具有特别要求
四、重整管理人具有特殊性
五、债权人参与方式有别于普通企业重整
第三节我国金融机构破产适用重整制度的原则与制度架构
一、我国金融机构破产适用重整制度的原则
二、我国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的制度架构
第四节我国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的程式设计
一、重整程式的启动
二、重整计画的制订
三、重整计画的表决和执行
四、重整程式的终结
第五章金融机构破产中的管理人
第一节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概述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界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探讨
三、现行破产法的制度创新:从清算组到管理人制度的变化
四、金融机构破产对管理人的特殊要求
第二节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任职资格与报酬
一、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二、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三、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第三节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一、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一般职责
二、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特殊职责
第四节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一、人民法院的监督
二、债权人的监督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行业协会的监督
第六章金融机构破产财产及其分配
第一节金融机构破产财产及其範围
一、破产财产
二、金融机构破产财产的特殊性
三、金融机构破产财产的範围
第二节金融机构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商业银行破产时存款债权的受偿顺序
二、保险公司破产时保险金债权的受偿顺序
三、我国的《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託法》并没有
针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破产财产分配
顺序的特殊规定
四、《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
第七章金融机构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一节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一、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模式与监管模式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者——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条件、赔偿对象、赔偿範围及赔偿标準
第二节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保障基金的宗旨和用途
二、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
三、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者——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四、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五、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存款保险基金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二、存款保险基金的功能与用途
三、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模式
四、存款保险基金的承保範围
五、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
六、存款保险费率及保险限额

序言

前言
肇端于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风暴席捲全球,引发诸多金融机构申请破产或者被政府接管,造成各国金融市场的剧烈震荡,各国政府及立法者不得不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进行重新思考,也不得不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问题进行重新思考。众所周知,金融业具有高负债、高风险和高外部性等特徵, 自20世纪伊始,如何防範金融风险,就已成为国内外学术研究的重点领域。在以往的研究中,学界多着眼于金融监管、企业内部控制、存款保险等各类预防性措施,但对于金融风险发生后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挽救处于困境中的金融机构则关注较少。相对国外而言,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金融机构破产理论和立法的介绍,缺乏适应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理论内涵,也未能形成金融机构破产法理论体系,而且大部分研究局限于用现有普通商事企业破产法理论对金融机构破产进行注释,缺少对金融机构破产特殊性的考察。在国内立法上,虽然2007年6月生效的《企业破产法》将金融机构破产问题纳入其调整範围,这标誌着我国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立法理念有了根本性的进步,但是,《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就成为当前我国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据悉,我国有关机构已经启动《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起草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由汪世虎教授带领的课题组成功立项并顺利完成了法务部国家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研究”。《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研究》一书的付梓出版即是这一项目研究成果的总结。本书旨在通过对主要金融大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分析,提出构建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简言之,就是为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制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本书共分为七章。第一章对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立法模式、立法目标和立法价值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指出:金融机构破产的两种主要立法模式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历次金融危机的冲击,最终走向了融合;平等、秩序和效率是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基本价值;最低成本原则、稳定原则和适当干预原则是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基于金融市场发展不够成熟的现实,我国亟待制定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法律法规;基于节约立法成本和保持金融秩序稳定的考虑,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立法宜采“行政法规”的立法层次,从分业立法逐步推进到统一立法。第二章探讨了金融机构的破产标準,指出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标準的确定应遵循折中的列举主义原则、社会本位原则、成本效益原则、损失和风险合理分担原则。从金融机构破产标準的特殊性来看,“资不抵债”标準不太合理;而“支付不能”标準是用现金流衡量到期债务,虽然其将参照物定位于现金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该标準过于抽象和单一,又存在程度以及时间上的量化不清,容易造成认识和实践的混乱。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改革破产标準抽象的缺陷,增加财务危机事实和监管性标準,细化清偿不能的具体情形,以更加适应我国现有的司法现状。在第三章中,本书对金融机构破产的前置程式进行了研究,指出鑒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为金融机构破产配置一些前置程式是非常必要的,包括破产申请的批准、金融机构的接管、託管等。我国应当加强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式的立法与规制,完善破产前置程式的适用条件,明确破产前置程式申请人的範围,建立破产前置程式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第四章对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金融机构的破产重整切合了破产预防的理念,符合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目标与价值追求。本章在分析了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的特殊性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破产适用重整制度的基本原则,建议我国金融机构破产重整采混合型立法,完善重整标準、重整申请人的範围以及具体程式。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对金融机构破产中的管理人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财产及其分配製度进行了探讨,指出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决定了破产管理人在金融机构破产中的特殊要求、地位与作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关係的複杂性、主体範围的广泛性和关乎社会稳定性决定了破产财产及其分配顺序的特殊性。因此,可考虑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确定其财产範围和特殊的清偿顺序。第七章研究了金融机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指出为防止金融风险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金融机构破产保护基金制度的建设不可缺少,我国应当在现有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基础上,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并加强基金的运作与管理。
总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是各国金融市场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金融资源配置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了可预见和稳定的预期,对提高金融机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为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提供一个明确的标準和价值取向。因而,本书的出版发行,将对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在理论上,能够完善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破产法理论研究的不足,丰富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理论的内涵与深度,推动金融机构破产法理论研究的具体化与系统化。在实践中,能够促进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立法问题的解决,加快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进程;指导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监管改革,实现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科学化、合理化;指导司法机关依法审理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本书的撰写完成,是以汪世虎教授为核心的课题组全体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晶。具体的分工如下(按参与项目的排名顺序):汪世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撰写第一章;陈政(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撰写第七章;陈英骅(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律师)撰写第三章;蒙瑞华(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民商法学院讲师)撰写第四章;孙永祥(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讲师)撰写第五章;范伟红(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撰写第二章;侯东德(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和李季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共同撰写第六章。本书的统稿和最终定稿,由汪世虎教授完成。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本课题组研究能力与研究视野的局限,文中难免有疏漏与不周之处,一些理论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因此,希望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不吝赐教,多提宝贵意见,以促进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汪世虎
201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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