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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德国法学名着:德国民法总论

当代德国法学名着:德国民法总论

《德国民法总论》主要旨在满足高年级大学生的需要。不过作者希望,它的绝大部分内容也能为有兴趣的初学者所读懂,这样他就能够较早地接触到民法典其他各编的诸类问题。无论是初学者还是高年级的大学生,作者衷心地希望,读者在阅读的时候,除了应查阅第一编法律条款外,还应查阅书中提到的其他各编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为法律体系所割裂的一般的东西和特殊的东西相逢在记忆中。

基本介绍

  • 书名:当代德国法学名着:德国民法总论
  • 作者:迪特尔•梅迪库斯
  • 类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3年3月1日
  • 语种:简体中文
  • ISBN:9787511845962
  • 品牌:中国法律出版社
  • 外文名:Allgemeriner Teil Des BGB
  • 译者:邵建东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页数:989页
  • 开本:32
  • 定价:68.00

内容简介

《德国民法总论》是德国民法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的一部关于德国民法典总论的专着,对德国民法典总则中的诸多问题,如法律行为、权利主体、权利客体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译者邵建东先生较好地把握了原着的精神,译文準确、严谨

作者简介

作者:(德国)迪特尔·梅迪库斯 译者:邵建东
邵建东,男,1962年生,江苏常熟人。1978年考入南京大学外文系德语专业,先后获文学学士和文学硕士学位。1986年和1995年两次赴德国哥廷根大学进修法学,分别获哥廷根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曾在德国马尔堡大学担任客座教师,讲授中国法律。现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暨中德经济法研究所教授。主要从事竞争法学、民法学和中德法比较的教学和研究。

图书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着总序
作者中译本序
德文第七版序
德文第一版序
翻译凡例
主要期刊的德文缩写与中译名
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私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第一节公法与私法
第二节界定私法与公法的各种学说
第二章私法框架下的民法
第一节“民法”的语源
第二节民法与特别私法
第三章德国民法典框架下的总则
第一节亲属法与继承法
第二节债法与物法
第三节总则
第四章总则的内容和法律渊源
第一节功能与内容
第二节法律渊源
第五章总则编在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
第一节设总则编的优点
第二节设总则编的缺点
第六章总则的发展与走向
第一节法律行为
第二节人法
第三节总则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总则编的文献资料
第一节教学法上的困难
第二节总则编的教科书
第二编私法的工具
第八章概述
第一节决定自由的前提
第二节决定自由的界限
第三节自由决定的后果
第九章法律关係
第一节定义
第二节两个要素
第三节法律关係的内容
第四节法律制度
第十章权利
第一节权利的种类
第二节权利的作用及其替代物
第十一章请求权
第一节“请求权”的双重含义
第二节请求权与债权
第三节多数请求权
第四节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要素
第十二章形成权
第一节形成权的独特性
第二节形成权的合理性
第三节形成权的种类
第四节形成权的一般规则
第十三章抗辩权
第一节抗辩权的种类
第二节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的具体问题
第十四章权利的时间限制
第一节除斥期间和消灭时效
第二节消灭时效
第十五章权利的内容限制
第一节各项权利的界限
第二节对权利滥用的限制
第三节禁止滥用权利的具体情形
第四节“得权”
第十六章权利的实现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四节自助行为
第五节附:担保
第三编法律行为
第一部分总论
第十七章法律行为和私法自治
第一节行为自由、私法自治和法律行为
第二节对私法自治的评价
第三节私法自治在当今的意义
第十八章法律行为的界定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情谊行为
第三节準法律行为
第十九章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一节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决议
第二节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
第二部分意思表示的成立与内容
第三部分契约的成立与内容
第四部分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与效力障碍
第五部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六部分不确定性与计画错误
第七部分代理
第八部分法律行为与主管权
第四编权利主体
第五编权利客体
附录

序言

当代德国法学着名总序
当代德国法学名着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儘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性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
自古以来,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义,无论国人洋人、权贵庶民,众生莫不有之;惟每人认取之价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但基于人之本性所产生的社会,无论东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于是有老子的古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腊的斯多噶哲人也说:“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属自然之人类,本有其共同的理念与法则。以法律而言,中国、西方法律虽文化传统各异,然毕竟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内涵。所以,考察法律,应着眼超越地域、国度和民族,甚至超越时空的人际层面,努力发现本来属于整个人类的理念和规範,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并促进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越来越普遍深入的交往。吾人之规可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可为吾人所用,概其皆出乎人之本性。所以“取法人际,天道归一”,当为人类社会法律进步之最高思想境界。以迄今历史度之,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越来越普遍深入地相互结合和依赖,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的世界化正在相辅相成地迅速演进。在人类发展进程中,产生于人类本性的共性愈多愈充分地为人所认识,则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就愈可能有效和平地进行。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範,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人与人之间实现交往、确定关係及秩序的最重要途径。就此而论,可断言未来人类的发展与和平,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全人类在法律法则上的沟通与趋同。
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着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大陆、台湾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採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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