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制
教育法制是指由于人们对“法制”的用法和解释不同而具有多种含义。(1)指国家建立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即一国教育法的整体。(2)指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3)指国家按民主原则将教育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办事,亦即“依法治教”。因各国教育传统、文化背景和政治、经济发展的差异,教育法制的发展历史也不同。现代教育法制与现代教育制度和民主政治基础上的现代法制的产生、形成和发展紧密相连。
其主要内容和直接目的在于维护公民受教育权,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常运行,促进行政机关在教育活动中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教育标準。其根本目的是以国家名义建立和维护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教育秩序,实现建立在该时代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的教育公平,提高教育的总体效益。中国教育法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同社会主义法制的总体要求一致,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指各个部类教育和教育的各个方面都确立完备的法律规範,使整个教育法体系基本上覆盖应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的教育活动和教育现象。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是指在教育活动和处理有关教育事务中,一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所有党派、社会团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教育法,依法办事。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行教育法,维护其权威。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关键。“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反教育法的公民、团体机关,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凌驾于教育法之上的特权。这是教育法存废的关键所在和实现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