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鸿飞
谢鸿飞,1973年12月生,四川省金堂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室主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2017年3月1日,谢鸿飞被评为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谢鸿飞
- 出生地:四川省金堂
- 出生日期:1973年12月
- 性别:男
人物经历
1995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民商法)专业;
2002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民商法)。
人物荣誉
2017年3月1日,谢鸿飞被评为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学术成果
1998年 “论民事习惯在近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法学》,1998年第3期。
谢鸿飞

“论权利失效”,合作,《河北法学》,1998年第5期。
“论民事程式选择权”,《法律科学》,合作,1998年第5期。
“疑难案件的判决如何获得合法性?”《刑事法评论》,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承揽契约》,法律出版社。
2000年 “现代民法中的‘人’”,《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
“一个法学家眼里的世界、人类与法,”《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 2001年论民法典中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民商法论丛,第21卷。 “公民与法律:安提戈涅-苏格拉底-夏洛克-拉斯科里尼科夫”等十余篇文章发表于《人民法院报》“法律街头”、“法理随笔”栏目。
为中国评论网写主题评论若干
2002年 “司法中的主题词”,合作,《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物权行为理论中的三重问题:概念体系与语词还原”,《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普通法》(霍姆斯),译作,贵州人民出版社。即出。
“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博士论文。
学术方向
民法总则、物权法、普通法、德国法、法律与社会理论
主要论文
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博士论文
从物权法的徵收规定看民生保护,《理论参考》2007年 第6期
我国所得课税与流转课税比较研究,《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7年 第4期
论潜在损害的诉讼时效,《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 第3期
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範”——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 第6期
追寻历史的“活法”——法律的历史分析理论述评,《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 第4期
物权行为中的三重问题:概念体系与语词还原,《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 第5期
司法中的主题词,《法学研究》2002年 第2期
分辨事实真伪的理性思考,《法学》2003年 第3期
法院的案卷製作——以民事判决书为中心,《比较法研究》2003年 第5期
司法中的主题词,《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物权行为理论中的三重问题:概念体系与语词还原,《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一个法学家眼里的世界、人类与法,”《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
论民事习惯在近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法学》,1998年第3期。
论权利失效,《河北法学》,1998年第5期。
论民事程式选择权,《法律科学》,合作,1998年第5期
网路文集
· 人民的“司法”与司法的“人民”
· 契约法中的“二人世界”与“三人世界”
· 对价制度能够告诉我们什幺?
· 司法中的 “主题词”研究 以词与物的关係为中心
· 回忆郑老师
· 物权法草案与民法典的制定
· 理性人:瑞士债法中的人像
· 民法学重大问题研究状况
· 《美国法的变迁》译后记
· 公共利益·国家强制·私法自治
· 《西方法谚中的智慧》序言
· 所罗门与柯克
· 公民与法律:以四个典型人像为例(安提戈涅、苏格拉底、夏洛克与拉斯科里尼科夫)
· 法官与历史学家的技艺
· 天国有没有三权分立?——读《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
· 非常事件中的权力策略
· 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
· 现代民法中的“人”:观念与实践
· 规则为何流浪——读萧瀚《规则在流浪》的随想
· 一个法学家眼里的世界、人类与法
· 物权行为中的三重问题:概念体系与语词还原
· 萨维尼的历史与政治:从历史法学派形成机理角度的考察
·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