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付汇
购付汇,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项目名称: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办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购付汇
-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 承办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项目介绍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项目名称: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承办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办理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1.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档案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档案)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档案原件和複印件;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原件和複印件;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和複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複印件;
(6)申请前1日银行对账单原件和複印件;
(7)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複印件;
(8)验资报告原件和複印件;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髮〔1996〕210号);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账户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複印件;
(3)转股协定原件和複印件;
(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覆档案原件和複印件;
(5)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契约、章程原件和複印件;
(6)所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和複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複印件;
(8)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凭证;
(9)申请前1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和複印件;
(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购付汇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减资原因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複印件;
(3)商务部门同意减资的批准档案和营业执照原件和複印件;(4)验资报告原件和複印件;
(5)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原件和複印件;
(6)申请前1日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原件和複印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包括固定回报)购付汇核准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合作契约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是否以自有外汇支付、若购汇其购汇的人民币资金、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等事项);
(2)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
(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契约;
(4)验资报告;
(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议;
(6)若以利润形式收回投资应提供利润产生年度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7)申请之日所有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
(8)偿还外资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
(9)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方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覆;
(10)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方股东贷款的,外方投资者应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的,由外方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2.1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转让股权购付汇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转股协定;
(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转股的批覆档案;
(4)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5)外方若有转股收益,受让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2.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东减(撤)资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决议;
(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减(撤)资的批覆档案;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5)申请前一日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6)外方若有减(撤)资收益,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上市股份的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回购说明(包括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时间安排、股东大会决议、拟选择开户银行等);
(2)购付汇申请或资金汇出申请;
(3)境外开户申请;
(4)公司承诺函(承诺向外汇局所申报材料属实);
(5)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4.非居民境内房产交易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关于外销房转内销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批覆》(汇复〔2000〕24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汇购买境内房产的凭证,包括银行汇入汇款凭证或海关申报单、房产销售发票;
(2)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过户登记凭证、房产转让契约及完税证明;
(3)境外法人和自然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付汇及额度核准
办理依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年第9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在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汇出境外的投资付汇申请,并提交下列档案和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投资计画;
(2)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3)上一年度末和季度末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
(4)内设的专业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情况介绍;
(5)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从事境外投资的专业人员简历;
(7)境内託管人的有关材料和託管协定草案;
(8)境外受託人的有关材料和资产委託管理协定草案,没有境外受託人的除外。
6.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特殊情况的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敞口登记确认函;
(2)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7.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定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1)申请书;
(2)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定,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託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定;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定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託条款;
(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
(4)放款人的验资报告;
(5)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
(6)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複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
(7)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複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经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覆档案。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上述批覆档案为依据,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境外付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8.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2)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
(3)有关费用的支付契约或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