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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监督检查

核安全监督检查

中文名称核安全监督检查
英文名称nuclear safety regulatory inspection
定  义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对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工作的监督性检查。
套用学科电力(一级学科),核电(二级学科)

基本介绍

  • 外文名:nuclear  safety  regulatory  inspection
指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通过对核设施(核电厂)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及退役各阶段工作的监管性检查和了解,督促核设施营运组织(许可证的申请者或持有者)遵守核安全法规和履行许可证条件。
监督检查的目的:①监督核设施营运组织履行其安全职责;②核实核设施的物项和活动是否满足核安全法规要求及许可证条件;③督促及时纠正缺陷和异常状态;④确保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符合批准档案和有关要求。
核安全检查的範围和任务 主要是许可证规定条件中所规定的範围,以及在审批许可证过程中确定需要检查的範围。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为:①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实际;②检查是否按已批准的设计建造;③检查是否按已批准的质量保证大纲进行管理;④检查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许可证条件;⑤检查营运人员安全运行及执行应急计画的能力;⑥检查退役是否符合核安全和环境保护法规要求。
核安全检查的方式和方法 核安全检查可以分为日常的、例行的和非例行的(特殊)检查。非例行检查可以是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的。检查的方法主要有:①档案检查;②现场观察;③座谈和採访;④测量或试验。
监督检查人员及其权力 核安全监管性检查必须由国家核安全机构任命的或委任授权的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製造、建造和运行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其执法的权力各国规定不同,一般仅允许监督检查人员向监管机构报告情况,然后由监管机构採取必要的措施。有些国家规定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许可证持有者立即採取纠正措施。中国核安全法规规定:监督员有权要求营运单位停止明显违反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条件的行为以及紧急危及核安全的活动,并必须立即报告地区监督站和国家核安全局追认核准。
对营运组织的要求 核设施营运组织及其他有关组织必须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保证检查人员能自由、迅速地进入检查地点,并协助做好检查工作。
营运组织还必须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包括:①定期报告,②重要活动通知,③建造阶段事件报告,④运行阶段事件报告,⑤核事故应急报告等。
核电厂建设运行各阶段的检查重点 核安全检查应连续贯彻于核电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全过程和所有的重要活动,但各阶段都有其重点和要求。
核电厂建设阶段的核安全检查 指国家核安全当局、核安全监督员(组)对营运组织,必要时对有关建设分包组织的物项与活动所进行的检查、督促、核实和监视。核电厂建设阶段包括选址、设计、土建工程、设备製造和安装工程。核安全检查必须连续贯彻于这些过程。
在选址定点和设计阶段,要检查选址活动是否遵守核安全管理要求及批准的範围;核实厂址特性是否与申请档案相符合;检查核安全许可证申请者的资格及其质量保证能力;以及核查核电厂设计者、安全有关设备的供货者和承担者的资格及其质量保证能力。
在土建、製造和安装阶段,要核实与安全有关的材料、部件、构筑物和系统是否满足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条件,并符合良好的工程惯例;核实与安全有关的物项的製造、建造、安装和试验活动是否满足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条件,并遵循总的安全目标。
核电厂调试阶段的安全检查 核电厂安装完毕后至试运行这一阶段的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装料前检查、初始装料和初始临界检查、功率提升检查以及调试阶段质量保证大纲的检查。
核电厂运行阶段的安全检查 核电厂调试结束后进入长期运行时的安全检查。一般应按例行检查计画执行,以便有系统地验证营运单位是否遵循管理要求并符合总的安全目标。检查範围包括:①运行限值和运行工况;②辐射防护;③运行人员培训和实际能力;④放射性废物管理;⑤应急计画和应急準备;⑥装料和换料;⑦厂址内的燃料装卸和储存;⑧环境监测;⑨防火装置;⑩维护和维修;11核设备在役检查;12核电厂改进;13在安全上重要的实体保护措施;14质量保证大纲。
核电厂退役阶段的安全检查 核电厂停止运行,退出服役直至最终关闭这一阶段的安全检查。核实核电厂的退役步骤和退役各阶段的状态是否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核电厂退役批准书。特别注意检查:①最后燃料的移出;②放射性去污活动;③保卫措施和防止非法进入;④辐射监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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