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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中国陶行知基金会”(现更名陶行知教育基金会)于1984年12月5日经中宣部批准成立,至今已开展工作30多年。首任名经会长为国家着济学家许涤新同志,第二任会长为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孙起孟同志,第三任会长为原中国证监会主席周道炯同志,现任会长为原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春生同志,执行会长崔祖瑛同志。

2018年11月30日,陶行知教育基金会2017年度检查结论合格。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 原名:中国陶行知基金会
  • 成立时间:1984年12月5日
  •  名誉会长 : 许涤新同志
  • 现任会长:张春生同志
  • 执行会长:崔祖瑛同志

建设宗旨

弘扬伟大人民教育家陶行知教育思想和实践,推动和鼓励对陶行知教育思想的宣传、研究和实践,促进我国教育改革及相关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业务範围

(一)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弘扬陶行知教育思想的理论和实践的各项活动;
(二)支持并组织开展有关宣传陶行知教育思想和中国教育改革的各种媒体和各种形式的艺术展示活动;
(三)奖励在陶行知教育思想和中国教育改革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四)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项目。

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示意图
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主要职责

1.编辑出版了《陶行知全集》川版12卷集。在胡锦涛同志的直接关怀下,恢复了陶行知先生当年主办的《生活教育》杂誌并公开发行,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民众性的“学陶师陶”活动,刊印了各式学陶文集1200余种。 2.宣传实践陶行知大众教育、生活教育和创造思想,不断推进农村教育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3.在陶行知教育思想指导下,素质教育在全国中国小广泛展开。素质教育初见成效的典型不断涌现。4.长期支持师範教育和老师教育工作。5.以陶行知“生利主义”和大联合的主张,促进职业教育正常发展,发挥应有作用。6.随着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中国陶行知基金会配合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对全国涌现出来的学陶教育战线优秀代表及时进行表彰。7.不断在全国培养陶研新生力量。8.组织开展各种学习、宣传陶行知思想的研讨和纪念活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陶行知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是:Tao
Xingzhi Education Foundation(简称为TXZE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略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21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中国北京海淀区西北三环中路46号。邮政编码:100088。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略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对陶行知教育思想有深刻研究和理解的国内外各行业成功人士及着名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係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档案、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四)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五)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档案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六)理事应当遵守《陶行知教育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七)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八)理事应当出席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準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九)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託责任;
(十)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路,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一)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係,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範围内的工作;
(十二)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画,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併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併;
(五)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应当製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噹噹场製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至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式。
第十八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档案;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画;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画;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使用财产;捐赠协定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定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资产保值、增值;
(四)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画;
(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式。
第三十七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覆。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定。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定,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定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定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定。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画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7年8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工作构想


1.配合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对陶行知伟大教育思想的研究和推广工作,继续帮助申请和承担国家教育科研课题。
2.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金募集活动,做到以点带面、诚实守信。
3.组织开展和资助社会各界有益于弘扬陶行知教育思想的各项活动。
4.支持并组织开展有关宣传陶行知教育思想和中国教育改革的各种媒体和各种形式的艺术活动,并力求做到每年有一些具有自己特色的宣传和纪念活动,做成基金会的品牌。
5.组织奖励在陶行知教育思想和中国教育改革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6.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组织,非盈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7.组织和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项目。
8.配合中央电视台做好电视剧《陶行知》的筹备和拍摄工作。
9.继续在全国老少边穷地区支持援建乡办,村办“三位一体”实验学校,以及“陶行知学院”推广建设。
10.继续寻求各地企业筹建有陶行知教育思想特色的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各种特色的教育基地。

人员名单


名誉理事长
张劲夫 原国务委员、中顾委常委、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秘书长
孙起孟 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基金会原理事长
黄 璜 全国政协常委,中共安徽省委原书记、中共宁夏自治区原书记
王光宇 中共安徽省委原书记、基金会原副理事长
高级顾问
方 明 中国陶行知研究会会长
徐志坚 国务院参事室主任
杨海波 国家教委原主任
陶西平 北京市原副市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社科联主席
柳 斌 国家教育部原副部长,国家总督学
朱小蔓 中央教科所所长、教授
庄晓天 上海市原副市长,上海浦发银行原董事长
徐晓清 农业部原部长、基金会副理事长
张 健 原中央教科所所长、基金会原副理事长、秘书长
段若鹏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
王忆人 唯致教育集团总裁
童童 研成-中美通教育集团总裁
孟晓苏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总裁
王明权 光大证券公司董事长
张 雯 美国NUVEEN资金管理公司亚洲区总裁
鲁冠球 浙江万象集团董事局主席
程道喜 全国政协委员、哈尔滨市政协主席
查懋声 香港信达集团董事长
理 事 长 周道炯 中国证监会原主席,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PRCC中国金融委员会主席,基金会理事长
名誉副理事长
朱继民 首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常小兵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志刚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王丙炎 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原总裁
任传俊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副理事长
杨传德 中国菸草协会会长
田国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刘振南 中国航天信息公司总经理
崔祖瑛 中国科学家联合研究中心研究员,安徽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政府驻京办原主任,基金会秘书长
徐长发 中央教科所副所长兼党委副书记、研究员
风良志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曹江林 中国建材集团董事长
秘 书 长 崔祖瑛 (兼)
常务理事
王冬雷 广东(珠海)德豪润达公司董事长
毛浴民 香港国太国际集团副总裁,建设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祝幼一 国泰证券公司董事长
王文银 深圳正威国际集团董事局主席
叶祥桃 浙江长城电器集团总裁
朱从玖 上海证券总经理
张育军 深圳证券总裁
暂缺
肖雪生 广发证券总裁
朱玉辰 大连商品交易所总经理
张广生 上海浦发行董事长
李宏鸣 黄山市市长
高良玉 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吴大香 安徽丰乐集团董事长
赵大捷 上海证券董事长
理 事
纪兆才 中国建设银行原处长、基金会副秘书长
杜春才 上海机场集团公司董事长
姜开文 山东莱芜钢铁集团董事长
滕增寿 浙江冬日集团董事长
童云芳 杭州钢铁公司董事长
南存辉 温州正泰集团董事长
李桂荣 青岛啤酒公司董事长
樊 英 惠黎基金会执行长
贾培基 重庆市政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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