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博物馆学会
安徽省博物馆学会(英文译名:Society of Anhui Museum, 缩写:S·A·M)成立于1981年,是由安徽省内博物馆界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挂靠安徽省博物馆,位于合肥市安庆路268号。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安徽省博物馆学会
- 外文名:Society of Anhui Museum
- 成立于:1981年
- 组成:安徽省内博物馆界
学会简介
现任第四届理事会设理事85名,常务理事26名;
理事长:胡欣民
副理事长:于在海、闫光亚、杨建华、陈 琪、姚中亮、钱仁发、程 红
秘书长:黄秀英
副秘书长:王丽华、许泽夫、李治益、郑龙亭、高晓玲
理事名单
(按姓氏笔划排序)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单位 | 职务 |
1 | 于在海 | 男 | 合肥市赖少其艺术馆 | 馆 长 |
2 | 卫红玫 | 女 | 金寨县革命博物馆 | 副馆长 |
3 | 王 林 | 男 | 皖北民俗博物馆 | 馆 长 |
4 | 王 俊 | 女 | 马鞍山市文物局 | 局 长 |
5 | 王 昶 | 男 | 祁门红茶博物馆 | 馆 长 |
6 | 王一婷 | 女 | 安徽博物院 | 主 任 |
7 | 王卫东 | 男 | 歙县博物馆 | 馆 长 |
8 | 王功伟 | 男 | 歙县黄宾虹纪念馆 | 馆 长 |
9 | 王宏春 | 男 | 见明堂民俗博物馆 | 馆 长 |
10 | 方 林 | 女 | 安徽博物院 | 副主任 |
11 | 方成军 | 男 | 安徽大学历史系 | 副教授 |
12 | 邓 峰 | 男 | 安徽博物院 | 副院长 |
13 | 左和平 | 男 | 安徽省陶行知纪念馆 | 馆 长 |
14 | 卢 伟 | 男 | 宿州市彭雪枫纪念馆 | 主 任 |
15 | 叶显兵 | 男 | 芜湖丫山奇石博物馆 | 馆 长 |
16 | 代克艳 | 女 | 寿县文物管理局 | 副馆长 |
17 | 冯志余 | 男 | 皖西博物馆 | 原馆长 |
18 | 吕昭文 | 男 | 桐城市博物馆 | 馆 长 |
19 | 朱良剑 | 男 | 安徽博物院 | 院 长 |
20 | 朱彩琴 | 女 | 黄山市屯溪区戴震纪念馆 | 馆 长 |
21 | 朱献雄 | 男 | 青阳县博物馆 | 馆 长 |
22 | 乔国荣 | 男 | 天长市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第八分校纪念馆 | 馆 长 |
23 | 华 庆 | 男 | 安徽省农业博物馆 | 馆 长 |
24 | 刘 林 | 男 | 宿州市博物馆 | 馆 长 |
25 | 刘 浩 | 男 | 宁国市文物管理所 | 所 长 |
26 | 刘文扬 | 女 | 安徽博物院 | 副主任 |
27 | 闫 红 | 男 | 淮北市博物馆 | 馆 长 |
28 | 闫光亚 | 男 | 安徽省科技馆 | 馆 长 |
29 | 许 松 | 男 | 安徽博物院 | 主 任 |
30 | 许苏平 | 男 | 徽商博物馆 | 馆 长 |
31 | 许建强 | 男 | 寿县博物馆 | 副馆长 |
32 | 孙 艳 | 女 | 休宁县文物局(状元博物馆) | 馆长助理 |
33 | 李 江 | 男 | 合肥子木园博物馆 | 馆 长 |
34 | 李 军 | 男 | 马鞍山市三国朱然家族墓地博物馆 | 馆 长 |
35 | 李丁生 | 男 | 潜山县博物馆 | 馆 长 |
36 | 李文玉 | 男 | 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 | 副馆长 |
37 | 李治益 | 男 | 安徽博物院 | 副院长 |
38 | 李晓东 | 女 | 安徽省文物局 | 处 长 |
39 | 李绪凯 | 男 | 淮北市矿山博物馆 | 馆 长 |
40 | 杨建华 | 男 | 淮北市博物馆 | 副馆长 |
41 | 杨钢锋 | 男 | 阜阳市博物馆 | 原馆长 |
42 | 吴 青 | 女 | 黄山市徽州区潜口民宅博物馆 | 馆 长 |
43 | 吴 胜 | 男 | 合肥市李鸿章故居 | 副馆长 |
44 | 何爱平 | 男 | 芜湖市博物馆 | 副馆长 |
45 | 何福安 | 男 | 无为县文物管理所(米芾纪念馆) | 馆 长 |
46 | 余建峰 | 男 | 泾县新四军军部旧址纪念馆 | 馆 长 |
47 | 汪 平 | 男 | 安徽省文物总店 | 副总经理 |
48 | 汪传忠 | 男 | 九华山历史文物馆 | 馆 长 |
49 | 汪淑珠 | 女 | 太湖县文物管理所(博物馆) | 所 长 |
50 | 沈汗青 | 男 | 淮南市博物馆 | 馆 长 |
51 | 怀才高 | 男 | 霍山县文物管理所(博物馆) | 所 长 |
52 | 宋 磊 | 男 | 安徽省文物鉴定站 | 站 长 |
53 | 张 文 | 男 | 阜阳市博物馆 | 代馆长 |
54 | 张 红 | 女 | 涡阳县老子博物馆 | 馆 长 |
55 | 张 武 | 男 | 亳州市博物馆 | 馆 长 |
56 | 张国茂 | 男 | 铜陵市博物馆 | 馆 长 |
57 | 张居中 | 男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物馆 | 馆 长 |
58 | 张秋莲 | 女 | 安徽博物院 | 主 任 |
59 | 张振华 | 男 | 宿松县博物馆 | 馆 长 |
60 | 陈 琪 | 男 | 安徽中国徽州文化博物馆 | 馆 长 |
61 | 陈立鼎 | 男 | 怀远县博物馆 | 馆 长 |
62 | 陈希敏 | 女 | 广德县博物馆 | 馆 长 |
63 | 陈浩河 | 男 | 祁门县博物馆 | 副馆长 |
64 | 陈曙光 | 女 | 皖西博物馆 | 馆 长 |
65 | 范 文 | 男 | 含山博物馆 | 馆 长 |
66 | 罗强虎 | 男 | 秀山门博物馆 | 馆 长 |
67 | 金忠阳 | 男 | 安庆市世太史第管理处 | 副主任 |
68 | 周水利 | 男 | 萧县博物馆 | 馆 长 |
69 | 周以兵 | 男 | 来安县皖东烈士陵园管理所 | 馆 长 |
70 | 周京京 | 女 | 安徽省文物鉴定站 | 原站长 |
71 | 孟祥生 | 男 | 渡江战役总前委旧址纪念馆 | 馆 长 |
72 | 赵 冰 | 男 | 界首市博物馆 | 馆 长 |
73 | 赵树新 | 男 | 天长市博物馆 | 副馆长 |
74 | 郝惠芳 | 女 | 来安县文物管理所 | 所 长 |
75 | 胡卫国 | 男 | 巢湖市博物馆 | 馆 长 |
76 | 胡文飞 | 男 | 太湖县赵朴初文化公园管理处 | 主 任 |
77 | 胡欣民 | 男 | 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 书 记 |
78 | 胡秋生 | 男 | 黄山市歙县古城墨砚博物馆 | 馆 长 |
79 | 柏劲松 | 男 | 合肥市科技馆 | 馆 长 |
80 | 段雨燕 | 女 | 中共淮海战役总前委旧址纪念馆 | 馆 长 |
81 | 宣繁秋 | 男 | 安徽省源泉徽文化民俗博物馆 | 馆 长 |
82 | 宫希成 | 男 | 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 副所长 |
83 | 姚 刚 | 男 | 定远县博物馆 | 馆 长 |
84 | 姚 耘 | 男 | 南陵县博物馆 | 副馆长 |
85 | 姚中亮 | 男 | 安庆市博物馆 | 馆 长 |
86 | 夏文章 | 男 | 旌德县文物管理局(博物馆) | 副馆长 |
87 | 钱仁发 | 男 | 蚌埠市博物馆 | 馆 长 |
88 | 徐 彬 | 男 | 安徽师範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 | 副院长 |
89 | 徐 繁 | 男 | 繁昌县博物馆 | 馆 长 |
90 | 徐大珍 | 女 | 安徽博物院 | 副主任 |
91 | 徐克平 | 男 | 安徽省安庆市独秀园管理处 | 主 任 |
92 | 殷春梅 | 女 | 马鞍山市博物馆 | 馆 长 |
93 | 唐更生 | 男 | 凤阳县文物管理所(博物馆) | 馆 长 |
94 | 黄秀英 | 女 | 安徽博物院 | 副院长 |
95 | 曹 明 | 男 | 歙县牌坊群鲍家花园徽派盆景艺术博物馆 | 副馆长 |
96 | 龚德才 | 男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教 授 |
97 | 章望南 | 男 | 安徽博物院 | 特聘研究员 |
98 | 董 松 | 男 | 安徽博物院 | 副主任 |
99 | 蒋立爱 | 男 | 安徽省地质博物馆 | 馆 长 |
100 | 蒋雨金 | 男 | 黄山市黟县金星民间博物馆 | 馆 长 |
101 | 蒋国清 | 男 | 丫山民俗文化博物馆 | 馆 长 |
102 | 程 红 | 女 | 渡江战役纪念馆 | 馆 长 |
103 | 程春晓 | 男 | 安徽中国黄梅戏博物馆 | 副馆长 |
104 | 焦 健 | 男 | 黄山市黄山区文物事业管理局 | 局 长 |
105 | 储莉萍 | 女 | 黄山市屯溪博物馆 | 馆 长 |
106 | 鲍明泉 | 男 | 芜湖市博物馆 | 馆 长 |
107 | 蔡文静 | 女 | 固镇县博物馆 | 馆 长 |
108 | 裴忠钦 | 男 | 宣城市博物馆 | 馆 长 |
109 | 戴高潮 | 男 | 徽州区岩寺新四军军部旧址纪念馆 | 馆 长 |
110 | 魏 彪 | 男 | 亳州市博物馆 | 书 记 |
111 | 魏宏伟 | 男 | 安徽博物院 | 副主任 |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博物馆学会。
英文译名:Society of Anhui Museum; 缩写:S·A·M。
第二条 安徽省博物馆学会是由安徽省内博物馆界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古为今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事求是,理论联繫实际,团结全省博物馆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为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于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268号,安徽省博物馆内。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普及博物馆学基础知识,积极开展博物馆学的研究和学术活动,提高博物馆业务水平和学术水平。
(二)组织经验交流,促进全省博物馆工作者之间的联繫;增进全省博物馆馆际之间的协作。
(三)了解省内外博物馆动态,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博物馆业务有关的助理研究员以上的文物工作者、科学工作者和讲师以上的教学工作者;
(五)热心博物馆事业的领导干部和对博物馆事业有贡献的业余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需由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直接吸收为个人会员;
(三)单位会员需由博物馆提出申请,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为单位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总结和介绍博物馆工作经验,为学会刊物撰写、翻译或推荐有关博物馆学的文章、着作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人民政府文化厅审查并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