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着作权标记
着作权标记又称“着作权符号”。美国对着作权页的别称。凡已经出版的作品要求获得着作权者应在所有本册上标有正式通知,方能作为保护的一个条件。根据美国着作权法,为了使一件已经出版的作品得到保护,必须在作品所有本册的适当位置上载有标记,该标记包括(一)着作权一词或其缩写或其符号;(二)首次出版年份;实际着作权所有者的姓名。要求这样一个标记作为已出版作品着作权保护的条件已被世界着作权公约、罗马公约和唱片公约所接受,但是根据世界着作权公约,标记的第一项始终应当是着作权符号。参见“着作权页”条。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着作权标记
- 外文名:Copyright mark
- 作用:向公众昭示作品受着作权保护
- 标记:“着作权所有”
中国传统使用的着作权标记为 “着作权所有” 字样。着作权标记通常还须伴有关于作品着作权情况的说明文字。例如《世界着作权公约》规定,着作权标记由着作权符号©即英文copyright(着作权)一词的首字母外加一个圆圈,着作权所有者的姓名以及作品首次出版或注册年份三部分组成。着作权标记须刊载在作品的显着部位。图书形式的作品有专页刊载着作权标记,称着作权页。中国图书着作权页还常常刊载作品的版次、印次、印数、定价以及发行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