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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登记

着作权登记

着作权登记

着作权登记涉及着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着作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着作权登记
  • 又称为:着作权
  • 根据:自愿原则
  • 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
  • 登记意义: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
  • 自愿登记:着作权实行自愿登记

简介

着作权又称为着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着作权登记:软体着作权;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製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还受理其他与着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体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製品登记;其他与着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着作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着作权登记
二、 出版境外音像製品契约登记:
受国家着作权局的委託,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製品,包括以录音带、录像带、雷射唱盘、雷射视盘及其他音像製品形式的出版契约,报中心认证登记。
三、着作权质押契约登记。
四、 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
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谘询服务;代为起草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文书,联繫与登记有关的事务等。
着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已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着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费。

国际公约

一、《伯尔尼公约》
二、《国际着作权公约》
三、《日内瓦唱片公约》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
五、《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着作权条约》
六、《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製品条约》
预防着作权侵权措施
数字作品着作权也可以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草根着作权资源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 公证信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着作权保护平台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慧型认证,其科学性 可以自主验证对证.着作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是在欧洲已开发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相互补充
登记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着作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着作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着作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着作权局委託,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着作权归属造成的着作权纠纷,并为解决着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依法取得的着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着作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着作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着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複登记的。
第七条 作者或其他享有着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準。合作作者及有多个着作权人情况的,以受託登记者所属辖区为準。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準。
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着作权页的複印件、部分手稿的複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着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着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託作品的委託人应出示委託契约)。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契约。
第九条 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製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国家着作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着作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着作权局。
第十二条 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资料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三条 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準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录音、录像製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计算机软体登记按《计算机软体着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着作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登记手续
一、根据国家着作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本省的作者、其他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广东省着作权局负责本省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具体承办部门是广东省着作权事务所。
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1、 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複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複印件;
3、委託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着作权人还应提交着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複印件(着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複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複印件)、委託创作契约或协定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複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複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複印件)、合作创作契约或协定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複印件、着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複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複印件、聘用契约及着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複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列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1、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着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複登记的。
六、经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
七、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收取一定费用。
八、登记部门自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準予登记;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

登记流程

登记说明
作品登记不是着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依法取得的着作权不受影响。但着作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着作权归属造成的着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着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着作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着作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登记方法
可选择自行到着作权局登记或者委託着作权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作者条件
必须具有创作能力;须实际进行了创作活动,并创作出了作品。
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着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 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 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
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
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谱法”
7. 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剧本。
8.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纯美术作品:素描、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企业标誌、商标图形。.实用美术作品:陶瓷艺术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
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体形象的图片。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製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有声、无声)、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
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
13. 模型作品:一定比例製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
14.计算机软体:电脑程式和有关文挡。.电脑程式包括:源程式和目标程式。同一程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挡:程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15.民间文字艺术作品: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及民间建筑艺术等。
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着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着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製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着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保护。
流程
提交作品——着作权委託书——提交(营业执照複印件、身份证複印件)——交费——受理——审查——证书(三十个工作日 )
所需材料
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的档案包括: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着作权页的複印件、部分手稿的複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其他着作权人还应出示表明着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託作品的委託人应出示委託契约)。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契约。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2.作品登记申请书3.着作权代理委託书4.权利保证书5.作品创作说明书6.法人作品:1.营业执照複印件(A4)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複印件(A4)非法人单位:身份证複印件(A4)7.登记作品複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定书)。8.美术作品登记应提交155*115(mm)作品複印件一式二份。9.计算机软体登记材料: .计算机软体着作权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体着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契约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体着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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