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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可信度

证言可信度

证言可信度,是指证言作为证据使用时的可靠程度。可分为完全可靠、不完全可靠和完全不可靠。受主体内外因素的影响。主体外因素:(1)自然因素。如证人感知案情时的光线、气候、气温、距离、障碍物、从感知案情到陈述案情的间隔时间等。(2)案件本身的因素。如案件发生的速度、频度、持续时间、方位,感知对象有序或无序、感知对象产生刺激的强弱、感知对象和背景的对比度、案犯的伪装等。(3)人际关係因素。如案件发生后证人之间的讨论、他人对案件的议论、有关案件的传言,与案件有关人员对证人施加的影响、询问人员的暗示等。(4)陈述时的情境因素。如询问场所的气氛,询问人员的态度和询问方式等。

主体内因素:(1)生理因素。如证人感觉器官有无缺陷或是否发生临时病变,大脑有无损伤,记忆力有无衰退,有无语言障碍,感知案情和陈述案情时是否疲乏、醉酒或有病痛等。(2)心理因素。如对案件事实、情节的认知,紧张不安、恐惧惊慌、愤怒等情绪的影响,与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係,记忆正误,易受暗示或自我暗示,智慧型和人格特徵,对作证的态度和动机,对外界影响的抗拒力,证人在案发现场和询问现场的精神状态等。(3)行为因素。如证人在感知案情时从事何种活动,感知案件后是否立即进行需要高度集中注意的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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