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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可信度判断

证言可信度判断

证言可信度判断,是指制定、运用一定标準和採取一定方法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所作的判断。1957年德国科隆大学心理学教授温德伊奇首先提出判断标準,196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教授特兰克尔进一步发展完善。他们提倡套用实际标準和社会心理学分析进行判断,并提出把形式结构分析法作为解释全部证言的逻辑方法。

实际标準是将证人陈述作为反映实际情况的必要条件,具体指:(1)能力标準,指证人能否讲出非实际观察者无法描述的细节。(2)唯一性标準,指汪人陈述的细节具有独一无二性。(3)同质性标準,指证人在同一项陈述中涉及的每个独立细节确定的都是一个事件。(4)双源性情绪标準,指证人陈述中描述的情绪变化由两个独立的刺激源唤起,若其中一个刺激源是由调查事件引发,则该证言即是可信的。(5)序列标準,指有关同一事件在不同时间(如在警察局、检察院、法院)的证言(称陈述序列)中发生的变化符合记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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