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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画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画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000年2月25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画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 颁布单位: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2000.06.20
  • 实施时间:2000.07.01
第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画生育。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人口计画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是非少数民族,併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第三条 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计画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画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计画生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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