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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官

事故官

明代因事故而谪降、罢免的官员。事故有四种:其一简称极刑,指五服内小功以上亲属乾犯极刑的官员,清查后离职或调边方叙用。其二简称老疾,指自告老病,或託疾归里,病癒不赴任所的官员,查实后令其致仕、养病或罢免。其三简称纪录,指犯有公私罪,处以笞、徒、流、杖的官员。均由吏部纪录过犯名目。其四简称行止,官员一经任命,应将自身履历、有无极刑等事项填写清楚,以凭稽考。填写不实,为行止事故。清黄时揭其贴黄,另填事故名册,以凭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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