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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湖航行规则

五大湖航行规则

五大湖航行规则

五大湖航行规则(Rules of the Road for the Great Lakes)是为保证船舶安全通过五大湖:安大略湖(Ontario)、伊利湖(Erie)、休伦湖(Huron)[包括乔治亚湾(Georgian)]、密执安湖(Michigan)、苏必略湖(Superior),由加拿大当局规定的,通过五大湖的湖泊必须遵守的避碰规则。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五大湖航行规则
  • 外文名:Rules of the Road for the Great Lakes
  • 定义:船舶安全通过五大湖的规则
  • 五大湖:安大略、伊利、休伦、密执安等湖
  • 一级学科:工程技术
  • 二级学科:船舶术语

定义

在本规则中:
(a)“机动艇”一词是指除了拖船外用机器推进的船长小于65英尺的所有船舶。此处的船长是不计及船的脊弧从甲板一端量至另一端的长度。
(b)“驾驶员”一词是指担负船舶驾驶的船长、高级船员或其他人员。
(c)“规定”一词的意思是本规则的规定。
(d)“机动船”一词是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不论它是否使帆。
(e)“帆船”一词是指任何使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使用者。
(f)“在航”一词是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时。
(g)“能见”一词当用于号灯时,是指能见于天气晴朗的黑夜。

适用範围

(1)本规则适用于安大略湖(Ontario)、伊利湖(Erie)、休伦湖(Huron)[包括乔治亚湾(Georgian)]、密执安湖(Michigan)及苏必略湖(Superior),联接它们的水系和支流水系,渥太华河(Ottawa)和圣劳伦斯河(St.Lawrence)及其支流直到东面的拉欣(Lachine)运河谷地和蒙特娄(Moutreal)维多利亚桥(Victoria)。
(2)规则中提到的灯号适用于从日没到日出的所有天气,而且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其它会被误解为所规定的灯或损害其能见度的灯光。
以下介绍部分航行规则中内容。

内容

机动船舶

(1)除了下文明确配置的情况外,机动船在航时应设定:
(a)在前桅上或其前面,如船舶无前桅则在船的前部,设明亮白灯一盏,其结构须在罗经20点(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它的安装须使灯光在船舶每一舷罗经10点(112.5度)内,亦即自船的正前方至每一舷的正横后2点(22.5度)内显示,灯的能见距离至少为5海里(miles)。该灯在水线上应比b)和c)中舷灯有较大的高度;
(b)在右舷设绿灯一盏,其结构须在罗经10点(11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它的安装须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至右舷正横后2点(22.5度)内显示,灯的能见距离至少为2海里;
(c)在左舷设红灯一盏,其结构须在罗经10点(11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它的安装须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至左舷正横后2点(22.5度)内显示,灯的能见距离至少为2海里。
(2)第(1)款(b)和(c)所述红绿舷灯应安装内侧遮光板,其长度从光源中心向前至少3英尺,以防止灯光从船前交叉看到。
(3)超过100英尺登记长度的在航机动船,除第(1)条规定的号灯外,还须设一盏水平环照的明亮白灯,其能见距离至少为3海里,该灯的安装位置应在龙骨线上至少比(1)(a)所规定的号灯高15英尺,并在此号灯向后大于50英尺处。或用两盏同样性能和高度的灯,两盏灯水平之间的距离不大于30英寸,龙骨的每一边各一盏,其布置应从任何角度看到其中一盏灯,或两盏灯都看到。
(4)不超过100英尺长度的在航机动船除(1)规定的号灯外,还须在船尾设一盏水平环照的明亮白灯,该灯安装在龙骨上的高度应大于(1)(a)所述号灯的高度。

拖带船舶(不包括拖带筏)

机动船在拖带一艘除了筏以外的船时,除根据规则3按船长规定所设定的号灯以外,应在船前部增设第2盏明亮白灯。该灯的结构、性能及安装方法与规则3(1)(a)所述的灯相 ·同,并且它的安装位置在3(1)(a)规定的灯的上方或下方的垂向距离不少于6英尺处。这样的机动船还应在烟囱或后桅的后面设一盏小型白灯以便被拖船舶操舵,但该灯在船中前不应看到。

拖带筏

机动船在拖带一艘筏时,应在前桅上或其前面,如船舶无前桅则在船的前部,船的横向同一水平线上设两盏白灯以代替规则4中所述的船首部自灯。两盏灯之间的距离不少于8英尺,每盏灯应在水平方向环照,灯的能见距离至少为5海里。该机动船还应在船尾部设一盏小型白色操舵灯,其性能与安装位置按规则4的要求,同时该船还应按照规则3中关于舷灯对灯光遮蔽、光射向和距离的要求。

拖船

(1)净登记吨位在100吨以下的拖船,其主要任务是在港内拖带,应与其它机动船一样设红绿舷灯。并在前桅顶端,如果拖船无前桅,则在驾驶室顶设一盏白灯,其结构应在罗经20点(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变化的和不间断的灯光。它的安装须使灯光在船的每一舷罗经10点(112.5度),亦即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点(22.5度)内显示,灯的能见距离至少为3海里。当拖带时,除去拖带筏的情况外,应增设一盏自灯,其性能和结构和顶灯相同,其安装位置在顶灯的上方或下方的垂直距离不少于3英尺处。
(2)当拖带筏时,在船的横向同一水平线上设两盏灯距不少于4英尺的顶灯,它的安装须使灯光在水平方向环照,灯的能见距离至少为3海里,这些顶灯代替(1)规定的顶灯。

渡船

(1)每艘用机器推进的双尾渡船,除去链拉式渡船外,应设其它船舶需要的红绿舷灯,并应沿船中心线一列设定两盏明亮的白灯以代替一盏白灯。它们各设于船前后端或接近船的前后端处,两白灯位于船体上面的高度应相等,灯的结构应在水平方向环照,其能见距离至少为3海里。红绿舷灯的能见距离至少为2海里,并应安装内侧遮光板,其长度从光源中心向前至少为3英尺,以防止灯光从船首交叉看到。
(2)其它用机器推进的渡船,除去链拉式渡船外,应配置按机动船长度所规定的号灯。

无甲板船

(1)无甲板船可不设定其它船舶需要的舷灯,如未设定则应设一只灯笼,一边为绿色灯片,另一边为红色灯片。在将接近或碰到其它船只时,该灯笼应有充分的时间显示以避免碰撞,并且採用这种方法时,既不应在左舷看到绿色灯光,也不应在右舷看到红色灯光。当无甲板船锚泊或停船时,应显示一盏明亮的白灯作为权宜之计,此灯可以使用发焰灯。
(2)划桨艇或小游艇,不论有帆或无帆,应设一盏有足够时间显示以防止碰撞的白灯。

机动艇

(1)本规则中规定的机动艇分级如下:
A级:船长小于16英尺;
1级:船长为16英尺或大于16英尺小于26英尺;
2级:船长为26英尺或大于26英尺小于40英尺;
3级:船长为40英尺或大于40英尺但不超过65英尺。
(2)这些机动艇不强求设定规则3中所规定的号灯,但若这些艇未设定规则3中的号灯,则它们应设定下列诸灯:
(a)A级和1级机动艇应设定:
(i)在船尾部设一盏水平环照的明亮自灯;
(ii)在艇的前部设一组低于船尾部自灯的灯笼,其结构与安装须使绿色灯光从正前方至右舷正横后2点(22.5度)内显示及红色灯光从正前方至左舷正横后2点(22.5度)内显示。
(b)2级和3级机动艇应设定:
(i)在艇的前部,儘可能靠近首柱处设一盏明亮白灯,其结构须在罗经20点(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它的安装须使灯光自船的正前方至每一舷的正横后2点(22.5度)内显示;
(ii)在船尾部设一盏水平环照的高于前部自灯的明亮自灯;
(iii)在右舷设绿灯一盏,其结构在罗经10点(11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它的安装须使灯光从正前方至右舷正横后2点(22.5度)内显示。在左舷设红灯一盏,其结构须在罗经10点(11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它的安装须使灯光从正前方至左舷正横后2点(22.5度)内显示。舷灯须安装足够高度和长度的内侧遮光板,以防止灯光从船首交叉看到。
(3)本规则规定的每一个白色灯光的能见距离至少为2海里,每一个有色灯光的能见距离至少为1海里。

帆船和被拖带的船

(1)在航帆船和任何被拖带的船须设定规则3规定的舷灯。
(2)被拖带的船也须在船尾设一盏小型白灯,但该灯光不可从船中前看到。
(3)帆船在靠近另一艘船时,须向靠近的船舶方向显示一盏临时的自灯。

小船

(1)无论何时,当在坏天气下航行的小船不能安装红绿舷灯时,须配有已準备好的手灯,在将接近或碰到其它船只时,该灯须有足够的时间显示以避免碰撞。用这样方法必须使灯光能最大限度地可见,并且既不可在左舷看到绿灯,也不可在右舷看到红灯,如果可行的话,灯光可超过各自一舷正横后2点(22.5度)。
(2)第(1)条规定的灯笼所包含的灯须在其外面漆上各自与其灯光相同的颜色,并配以适当的遮光板。

机动船拖带运河船

(1)运河船被机动船拖带时,须设定以下各灯:
(a)当机动船在船尾拖带一艘或一列船时,它们每艘船须在右舷设绿灯一盏,在左舷设红灯一盏,并在尾部设小型明亮自灯一盏。
(b)在船尾拖带两船并联或多船并联的一组船或多组船时,每组船中最右侧的船须在右舷设绿灯一盏,最左侧的船须在左舷设红灯一盏,并且在最后一组船的最外两侧船的尾部也须设小型明亮白灯一盏。
(c)当旁拖在机动船右舷时,则被拖的船须在右舷设绿灯一盏。当旁拖在机动船左舷时,则被拖船须在左舷设红灯一盏。
(d)当机动船左右舷各旁拖一艘船时,则右舷船须在右舷设绿灯一盏,左舷船须在左舷设红灯一盏。
(e)由机动船顶推一艘或多艘船舶时,被顶推的船须在右舷设绿灯一盏和在左舷设红灯一盏,灯的安装须表明被顶推船舶从左舷到右舷的最大投影宽度,并可在被顶推船的最前端儘可能接近船中心线处设琥珀色灯一盏,该琥珀色灯的结构须在罗经20点(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它的安装须使灯光在每一舷10点(112.5度)内,亦即自船的正前方至每一舷正横后2点(22.5度)内显示,灯的能见距离至少为3海里。
(2)有色舷灯的结构须在罗经10点(11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变化的和不间断的灯光,它的安装须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至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点(22.5度)内显示,灯的能见距离至少为2海里,玻璃灯罩的最小净尺寸应为直经6英寸,高度为5英寸。所述有色舷灯应装设内侧遮光板以防止从船首交叉看到。
(3)要求装设在拖船中的运河船尾部的小型明亮白灯不应从船中前看到。
(4)本规则中专用名词“运河船”包括驳船、平底船及其它无名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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