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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契税

交换契税

交换契税

交换契税指房屋交换行为发生后,由房屋产权承受人凭当事人双方订方的契约,办理缴纳契税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交换契税
  • 性质:契税
  • 属性:交换
  • 房屋产权:承受人凭当事人双方订方的契约

定义

房屋产权交换,交换的房屋价值相等的,免纳契税;交换价值不相等的,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房屋均应按现值作价,如双方的房屋价值悬殊,又不找价的,其差额部分应视为赠与,由多得的一方缴纳赠与契税。以实物交换房屋,属于买卖性质,应由房屋承受人按房屋的现值价格缴纳契税。

中国台湾契税

契税在中国台湾是对不动产转让课徵的税收。 1946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契税条例》,1949 年以后被台湾当局沿用并曾多次修正。不动产的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者,均应购用公定契纸,申报缴纳契税。但在开徵土地增值税区域的土地,兔征契税。
现行纳税人及税率如下:
1、买卖契税,由买受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的6%申报纳税;
2、典权契税,由典权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的4%申报纳税;
3、交换契约,由交换人估价立契,各就承受 部分契价2%申报纳税,有给付差额价款者,其差额价款按买卖契税税率课徵;
4、赠与契税,由受赠人估价立契,按契价6%申报纳税;
5、分割契税,由分割人估价立契,按契价2%申报纳税;
6、占有契税,由 占有不动产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人估价立契,按契价6%申报纳税,先典后卖者,可以原纳典权契税额抵缴买卖契税,但以典权人与买主同属一人者为限。
下列情况免税:
一、各级政府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公立学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动产。但供营业用者,不适用之。
二、政府经营之邮政事业,因业务使用而取得之不动产。
三、政府因公务需要,以公有不动产交换,或因土地重划而交换不动产取得所有权者。
四、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变更起造人名义者。但以抵押、借贷等变相方式代替设典,取得使用权者,不适用之。
五、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其兴建中之建筑工程让与他人继续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变更起造人名义为受让人,并以该受让人为起造人名义取得使用执照者。
不课徵契税之情形:
不动产为信託财产者,于左列各款信託关係人间移转所有权,不课徵契税:
一、因信託行为成立,委託人与受託人间。
二、信託关係存续中受託人变更时,原受託人与新受託人间。
三、信託契约明定信託财产之受益人为委託人者,信託关係消灭时,受託人与受益人间。
四、因遗嘱成立之信託,于信託关係消灭时,受託人与受益人间。
五、因信託行为不成立、无效、解除或撤销,委託人与受託人间。
纳税人应于不动产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契约 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请为所有人之日起 30日内,填具契税申报书表,检同产权契约书状凭证,向当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契税。稽徵机关收到 申报后,应于15日内审查完毕,查定应纳税额,发单通知纳税人。由纳税人申报契价,未达申报时。由当地不动产评价委员会评定标準价格,依评定标準 价格计征契税。纳税人应于稽徵机关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缴纳,并领回原缴证件。凡因不动 产的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及占有而办理所有权登记者,地政机关应凭缴纳契税收据办理权利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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