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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式

交通事故处理程式

交通事故处理程式

交通事故处理程式是指对交通事故的一种处理程式。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处理程式

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範围予以立案。

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係、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弔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準,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定,由事故调解人员製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交通现场急救程式

1、正确判断伤情和受伤部位;
2、注意正确的搬动伤员方法,保护脊柱和骨折肢体;
3、按先救命,后救伤的原则,先心肺复甦,后处理受伤部位;
4、迅速止血,包扎伤口,固定骨折;
5、儘快转送医院。
交通事故处理程式

交通事故调解程式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範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 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準、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定。

交通事故赔偿程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製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製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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