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通常为被告。準确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基础。只有确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才能得以维护。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 外文名:The subject of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for traffic accident
- 对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 属性:交通事故
交通责任者与赔偿责任主体的区别
我国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一规定确定了垫付责任和替代责任,也是交通责任者与交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区分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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