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採购管理,规範政府採购行为,提高政府採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办法
- 实施日期:发布之日
- 章节数:8章
- 目的:规範政府採购行为
内容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採购管理,规範政府採购行为,提高政府採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採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採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採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採购,是指採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採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或者採购限额标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採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採购实行集中採购和分散採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採购分为政府集中採购和部门集中採购。
政府集中採购,是指採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採购目录中的政府採购项目委託集中採购机构代理的採购活动。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和政府採购限额标準,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範围、标準执行。
部门集中採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的採购活动。部门集中採购项目和部门採购限额标準,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範围、标準执行。
分散採购是指採购人实施政府集中採购和部门集中採购範围以外、採购限额标準以上的政府採购项目的採购活动。
第六条 政府採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 交通部政府採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採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政府採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採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採购人或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採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本单位从事政府採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採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定与职责分
第九条 交通部设立部政府採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採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交通部政府採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採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採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採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画;
(五)对政府採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採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 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採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採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採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採购人和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的政府採购工作;
(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採购预算和实施计画,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交通部政府採购执行情况和政府採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按法律规定许可权受理採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办理政府採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採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部内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许可权,履行政府採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 部门集中採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进行採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採购机构和交通部委託办理集中採购事宜的其他集中採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採购人的政府採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採购人在政府採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採购预算和採购实施计画;
(三)提供採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採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籤订和履行採购契约;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採购工作;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採购统计信息。
採购工作量比较大的採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採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採购工作。
第三章
採购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採购採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採购、询价採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採购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採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採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应当採用公开招标採购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採购项目化整为零或採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採用邀请招标方式採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範围的供应商处採购的;
(二)採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採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採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採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複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採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採用单一来源採购方式採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採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採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採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契约採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 採购的货物规格、标準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採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採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採用询价方式採购。
第四章
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条 政府採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採购人和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按规定以档案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採购档案或採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覆意见。
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採购预算、已经批覆政府採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採购实施计画、增加的部门集中採购项目;
(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採用公开招标以外採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採购招标公告、集中採购机构制定的採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採购机构组织的协定供货、定点採购协定书副本;
(五)政府採购项目的契约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採购预算;
(二)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採购项目需要採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採购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採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四)集中採购机构组织实施协定供货採购、定点採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档案、操作档案、中标结果、协定内容需要变更的;
(五)集中採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六)政府集中採购的协定供货协定书、定点採购协定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採购契约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七)属于政府集中採购目录範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採购或单位自行採购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採购人按政府採购管理规定製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属于部门集中採购目录範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採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五章
政府採购程式
第二十五条 政府採购程式应根据政府採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採购预算和实施计画,制定採购方案、确定採购代理机构,组织採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採购契约,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採购档案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 採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採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採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採购预算的,採购人应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式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政府採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採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採购项目,不得实施採购。
第二十七条 部属一级採购人应当自接到批覆的政府採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採购和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上报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採购实施计画、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分别指採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採购目录内採购项目的具体採购计画。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採购数量、技术规範、使用时间等。
採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採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採购实施计画。
第二十八条 採购人根据政府採购实施计画落实具体採购需求,制定具体採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採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列入政府集中採购目录的採购项目,应该委託政府集中採购代理机构採购。
属于政府集中採购目录範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採购或单位自行採购的,採购人应当在採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列入政府集中採购目录且以协定供货形式採购的项目,採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採购事宜。
第三十一条 政府集中採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採购人按规定程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採购预算和实施计画。
(二)签订委託协定。採购人与集中採购机构应当在集中採购开始前签订委託代理协定,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託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採购档案、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準、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採购委託代理协定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定。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定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定。
(三)制定操作方案。採购人与集中採购机构应根据协定供货或定点採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採购。集中採购机构应採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採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採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採购人应与集中採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採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採购契约。
第三十二条 列入部门集中採购目录的採购项目,由交通部委託集中採购机构採购。
属于部门集中採购目录範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採购的,应当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部门集中採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细化部门集中採购项目。採购人应当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政府採购预算,将本单位、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採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採购人。
(二)编制计画。採购人按规定的程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逐级上报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採购。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根据委託代理协定,依法採用相应的採购方式组织採购活动。
(五)上述採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採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採购契约。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与採购人应按採购契约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採购项目採用协定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和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属于单位自行採购的项目,採购人可以自行组织採购,也可以委託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或其他政府採购代理机构代理採购。单位自行採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採购人按规定的程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採购预算。
(二)编制计画。採购人按规定的程式和要求,编制自行採购实施计画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採购。採购人依法採用相应的採购方式组织採购活动。委託集中採购机构採购的,应当签订委託代理协定。
(四)上述採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採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採购契约。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採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採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政府採购契约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採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採购书面契约,採购契约应当由採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託相关集中採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 採购契约应当明确採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契约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採购人委託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或其他政府採购代理机构进行採购的,应当签订委託代理协定,确定委託代理事项,约定採购人和採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採购代理机构以採购人名义签订採购契约的,委託代理协定作为採购契约附属档案。
第三十八条 在政府採购契约履行过程中,採购人需追加与契约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契约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契约,但所有补充契约的採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契约採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 除经政府採购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契约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四十条 採购人、集中採购机构和其他政府採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契约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採购项目应当委託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準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準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一条 採购人应按契约约定支付採购契约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範围的採购项目,採购人按照确定的契约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契约约定提供採购服务后,填报採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契约的约定将採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範围的採购项目,由採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契约规定付款。
第四十二条 政府採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範统一、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採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 採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採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採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採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採购档案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採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採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採购档案包括採购活动记录、採购预算、招标档案、投标档案、评标标準、评估报告、定标档案、契约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覆、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十五条 採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採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採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採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採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採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採购预算和实施计画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採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採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採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八)政府採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九) 政府採购方式、採购程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採购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採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覆,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覆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採购方式和程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製的政府採购契约标準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採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採购的。
附则信息
第五十条 船舶政府採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採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船舶採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採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採购方式採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式报送政府採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採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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