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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宁波―舟山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覆

交通部关于宁波―舟山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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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港口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准宁波-舟山港镇海港区镇海港埠公司17#等7个泊位靠泊能力的请示》(甬港[2006]26号)和《关于要求核准宁波-舟山港镇海港区镇海港埠公司1#等12个泊位缓冲期靠泊超设计船型船舶的请示》(甬港[2006]27号)收悉。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现批覆如下:
一、同意镇海港区镇海港埠公司17#泊位等5个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减载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见附属档案1)。给予大榭港区宁波实华码头有限公司2#泊位等13个泊位3年缓冲期(见附属档案2)。宁波实华码头有限公司1#泊位申请靠泊船型超过现行规範,按有关规定採取“一船一议”的方式审批。
二、港口经营企业对于通过核准超过原设计船型减载靠泊的泊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
三、港口经营企业对于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採取“一船一议”的方式报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审批,并在缓冲期内抓紧进行码头技术改造。
四、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变化的观测,并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採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五、你局和宁波海事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和码头结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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