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般指本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HRSS) 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008.03.1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其官方网站也于同日开始运行。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外文名: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中文简称:国家人社部
- 英文简写:MOHRSS
- 官网:http://www.mohrss.gov.cn/
- 部长:张纪南
机构简介
2008年3月31日,第十一届国务院成立的第13天,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基础上新组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挂牌。
这一天的到来并不突兀。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大部门体制的全新提法,引起世人注目。在众多关注的对象中,与职场中人密切关联的人事部与劳动保障部的整合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直到2008年3月18日两会闭幕,本届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终于尘埃落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浮出水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回顾以往,任何一次的机构改革都与当时的政治形势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相契合。
从新中国成立到1982年劳动人事部门第一次合併,涉及人事与劳动者就业问题的政府机构设立与当时的政治形势密不可分。上溯到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政务院人事局,这就是原国家人事部的前身。到1950年,中央人事部成立,安子文任部长。1954年撤销中央人事部,成立国务院人事局。1959年撤销国务院人事局,成立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文化大革命”期间,内务部撤销,有关人事方面的工作移交中央组织部办理,1978年3月成立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1980年,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与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併,成立国家人事局,直属国务院领导。

原劳动保障部的前身要追溯到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成立于1949年9月,李立三任部长。此后,几经变动。1954年9月成立劳动部,1970年6月,中央决定劳动部併入国家计画委员会。1975年9月,国务院决定将劳动工作从国家计委分出,成立国家劳动总局。
到了1982年,政府机构达到100个之多,而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1982年之后,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转变,涉及人事与劳动的机构几经调整,先合后分,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
时光流转,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之后,确立了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建设思想,机构的设定与经济发展密切关联。到1982年,政府机构设定量达到最高峰。从此之后开始了五轮的政府部门精简改革,分别是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和2003年。1982年第一次政府机构改革,主要任务就是将国务院100个工作部门精简到61个。1988年和1993年,为了“政企分开,转变职能”又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到了1998年,是力度最大的一次机构调整,国务院组成部门由40个减为29个。5次精简改革,加强了国有企业部门和公共社会服务部门的管理,适应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颁发的证书

在这个过程中,与人、工作有关的机构开始了几次调整,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1982年5月,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办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併成立劳动人事部,赵守一任部长。198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劳动人事分离,并分别充实了其他功能后成立了人事部、劳动部,将原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併入人事部,适应党政分开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强化政府的人事管理职能。1998年的机构改革,在劳动部基础上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当时由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养老保险以及卫生部门管理的公费医疗,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 为了实现人力资源强国战略,为了减少机构重叠、职能交叉与脱节现象,2008年,本届政府推行大部制,人事与劳动保障成为首选的一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应运而生。

功能责任
1998年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之一的劳动力,其自由流动的诉求越来越强烈。与此同时,政府的公共职能要求进一步强化。通过改革以减少机构重叠、职能交叉与脱节现象,增强政府的协调能力与对社会经济的巨观管理能力的社会期盼越来越强烈。在这种情况下,本届政府决定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成立国家公务员局、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组建,旨在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充分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同时统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完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规範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统筹全社会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作为肩负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她将在两大领域发挥政府的调控服务功能:一是以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关係稳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二是以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职能。
新任部长尹蔚民在新部处级以上干部会议讲话指出,这个部门将承担起拟订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劳
动收入分配製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等关係国计民生的重要职责;承担起公务员队伍建设、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职责;承担起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职称制度改革和军转安置制度改革等重要职责。
从新部职能的整合上可以看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是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大部制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此后,这个部门将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範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範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
简洁与高效,是人民民众对新组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热切期盼。随着机构的正式运转,所有进入人力资源市场中的人将会实现无障碍流动,劳动力将回归经济社会的基本要素功能,其配置将更加的市场化,更趋合理。二.“三定”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二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定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画。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準则。
(二)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商务部。
2.将国际职员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3.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製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範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
主要职责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範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準,组织拟订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係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画,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制度和劳动关係政策,完善劳动关係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23个内设机构:
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
政策研究司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谘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等工作。
法规司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範性档案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複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规划财务司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画;承担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部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就业促进司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画,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政策。
人力资源市场司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準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有关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从京外调配人员事宜。
军官转业安置司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画,完善培训和安置制度,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有关单位安置、选调和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职业能力建设司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使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準和行业标準。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国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人事管理司
(事业单位)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许可权,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定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农民工工作司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劳动关係司
拟订劳动关係政策;拟订劳动契约和集体契约制度实施规範;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巨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劳动标準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工资福利司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牵头拟订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政策;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养老保险司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準;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司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準;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医疗保险司
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準;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範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準;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司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準;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準;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準。
农村社会保险司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社保基金监督司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準;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调解仲裁管理司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範,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国际合作司
(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承办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多边协定谈判工作;拟订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人事司
承担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国家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部属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
宣传中心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大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劳动工资研究所
社会保障研究所
教育培训中心
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
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
信息中心
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
劳动科学研究所
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
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
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人事考试中心
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中国人事报刊社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
人员编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关行政编制为509名(含两委人员编制8名、援派机动编制8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1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主要领导
张纪南: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耿文清:中央纪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
张建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党组书记。
傅兴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党组书记。
邱小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兼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汤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游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张义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吴道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部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定、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式办理。
规划计画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準化规划(2011—2015年)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1号
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
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8号)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画——"十五"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画纲要
政策解读
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负责人就诚信报考等问题答问 2012-10-15
人社部就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答记者问 2012-06-28
三问公务员“官德” 201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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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 捍卫劳动者工资报酬权 2012-01-17
社保如何更给力(民生视线·2012民生对话·社保篇) 2012-01-12
紧密围绕十二五发展主题 统筹推进系统干部全员培训 2012-01-11
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负责人就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划... 2012-01-06
打造新的干部学习平台 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 2011-12-21
人社部有关单位负责人就《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1-12-13
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 2011-12-12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1-10-24
杨士秋副部长就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答记者问 2011-08-03
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统一核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可以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进行查询。
信息公开
信息类别 | 公开内容 |
机构职能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领导简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机构设定与职责 | |
法规政策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规章和应公开的规範性档案 |
规划财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部门预算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準 | |
统计数据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统计年鉴 |
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 | |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
工作动态 | 全国劳动模範、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表彰情况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的备案情况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承办的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情况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资助的各类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情况 | |
考试管理 |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计画、职位及资格条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画 | |
国际职员后备人员公开招考相关信息 | |
人事管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机关公务员招录公示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机构设定、通信地址、联繫电话和网址等信息 | |
国家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合作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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