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
人民调解委员(Committee Member of People'sMediation)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委员来源有二个:1.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2.由民众选举产生。凡为人公正,联繫民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三年改选一次,连选连任。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委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吃请受贿。如在执行职务中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