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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城市广场(公园)管理试行办法

仁寿县城市广场(公园)管理试行办法

仁寿县城市广场(公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城市广场(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美化城市环境,规範广场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仁寿县城绿地广场(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地广场(公园)是指以植物造景为主,经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县城广场(公园)管理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城市广场(公园)的显着位置立牌公示。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城市广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具备“五个一”条件,即:安装有一个LED显示屏,建设有一处管理用房,配套有一处公厕,配备有一支管理队伍,一个广场只能有一支歌舞队活动。
第五条 广场(公园)规划建设由县规划局、县住建局负责,须符合城市规划,体现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有宣传、休息、环卫、管理、健身器材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 广场(公园)管理以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县城广场(公园)管理以文林镇相关社区为主,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第七条 城市广场(公园)的音像、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播放音量应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城市广场(公园)应保持设施完好并保证安全。
第八条 进入城市广场(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公园)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进入城市广场(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自觉保护广场(公园)环境整洁、和谐,自觉维护广场(公园)内的管理秩序。广场(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音像、喷水、健身、电信、照明、公告栏、雕塑及各类标誌等其它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携犬只及其它宠物进入;
(四)砍伐树木、攀折花木、採摘花果和种籽,踩踏观赏性草坪和进入圈围的观赏花木区;
(五)在广场(公园)内乱丢纸屑、菸头、瓜果皮壳、废弃杂物和随地吐痰、便溺;
(六)耍杂、卖艺,随地躺卧、露宿;
(七)在喷泉、水池中洗澡或洗涤、投掷物品等;
(八)店外经营、无证照经营;
(九)机动车、非机动车(童车、轮椅除外)擅自在广场(公园)内行驶或停放;
(十)其他影响广场(公园)面貌和妨碍广场(公园)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在广场(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经县城管执法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商业性活动,包括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设定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等;
(二)临时使用城市广场(公园)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人数等;
2. 使用城市广场(公园)开展的活动含有宣传、文艺、体育、商业等内容的,应提交文化、体育、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 临时性使用广场(公园)的活动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应提供县公安局备案意见;超过1000人的,应提供县公安局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经同意临时使用城市广场(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範围开展活动,并按要求临时设定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临时使用广场(公园)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範围和有关标準支付场地使用费,所得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广场(公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广场歌舞等民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文林镇相关社区和文林镇人民政府推荐,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负责备案。每个广场(公园)仅限一支歌舞队使用,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100人以下的歌舞队需要有2名以上的负责人,100人以上的要有3名以上的负责人;
(二)歌舞队的歌舞形式、曲目内容需经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审核,有关负责人应参加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组织的定期培训。
第十三条 县城管执法局按照国家城市绿地养护标準进行养护管理绿地广场(公园),确保花木草坪的正常生长、广场(公园)公共服务设施完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以上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範围内的广场(公园)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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