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商
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管理範围内接受他人委託,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所代理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为商家不是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代理商
- 外文名:Agents
- 别名:商务代理
- 性质:经营行为
- 职责:为他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
特点
1、职责主要是为他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
2、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託的活动;
3、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4、代理对象不必是商人,也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
区别
异同之处
经销商特点:
1 、独立的经营机构
2、 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製造商的产品/服务)
3 、获得经营利润
4 、多品种经营
5 、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6 、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代理商
1 、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2、 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製造商的产品/服务)
3、 赚取佣金(提成)
4 、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5、 供货权力较大
从製造商到零售终端的渠道途径:
1、製造商→经销商→消费者
2、製造商→总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3、製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4、製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经销商→分经销商→消费者
1 、独立的经营机构
2、 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製造商的产品/服务)
3 、获得经营利润
4 、多品种经营
5 、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6 、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代理商
1 、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2、 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製造商的产品/服务)
3、 赚取佣金(提成)
4 、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5、 供货权力较大
从製造商到零售终端的渠道途径:
1、製造商→经销商→消费者
2、製造商→总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3、製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4、製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经销商→分经销商→消费者
种类
代理商主要分为总代理、区域与分品牌代理、总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级分公司等。
类型
1、总代理:又称全权代理,是在市场上作为被代理人全权代表的代理商。这种代理商有权处理本人日常业务或专业活动中随时发生的事务,也有权以委託人的名义从事一般性活动。
2、独家代理:是一种狭义代理人概念,指通过协定规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内享有代理销售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其业务限于商业活动,具有垄断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委託人可以选定一家或几家代理商作为一般代理人,根据销售业绩支付规定的佣金和补偿费用。
4、单一商号代理商:指仅为一个单一的企业主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商,其经营效益首先取决于企业主提供的业务情况,对企业主有很大的依赖性。
5、区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区域或一定的消费集团内从事的代理活动。此种不排除企业主自己在该地区内缔结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与合法性,但即使未参与,对于与企业关係规定的应由他代理的区域或消费集团成员所缔结的交易,同样享有佣金请求权。
授权
其作法是由委託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定,授权代理人在一定範围内代表他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如签订契约及其它与交易有关的事务等)。代理人在委託人授权範围所作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託人发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权範围内以委託人的名义行事。代理双方属于一种委託和被委託的代销关係,而不是买卖关係。代理商在代理业务中,只是代表委託人招揽客户,招揽订单,签订契约,处理委託人的货物,收受货款等并从中赚取佣金,代理商不必动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不负盈亏。代理双方通过签订代理协定建立起代理关係后,代理商有积极推销商品的义务,并享有收取佣金的权利,同时代理协定一般规定有非竞争条款,即在协定有效期内,代理人不能购买、提供与委託人的商品相竞争的商品或为该商品组织广告;代理人也无权代表协定地区内的其它相竞争的公司。
功能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在代理商的层次上,除设立总代外,代理商还可以根据厂商的渠道模式,下设一级代理或区域代理并同时与终端销售商合作。这样,代理商从简单的分销转换成具有管理职能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代理商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管理等各项职能。
关係
代理制和经销制也能互相渗透,各类销售渠道的主要区别在于代理商或经销商层级的增多。厂商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价格和货源的管理,对于人员培训及广告等还会提供一些支持。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而言,其利润则主要来自于销售利润、返利、安装和维修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