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合作店组股金 我国国营商业企业或供销合作社接管合作店组股金中的流动资金。1956年,我国组织小商小贩成立合作店组实行个人资金入股合资经营自负盈亏,并按业务性质或所在地区分别由有关国营商业企业或供销合作社领导。1960年前后,有些合作店组过渡到国营企业或供销合作社,其原来的股金转为有关企业的代管合作店组股金。在商业会计中对此项股金设定“代管合作店组股金”或“其他流动资金”帐户进行核算。 点击展开全文 转载请注明出处海之美文 » 代管合作店组股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