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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合作店股金

代管合作店股金

代管合作店(组)股金是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代管的合作店 (组) 的股金。1956年由个体商贩组织起来的合作店 (组) 实行个人资金入股,并按业务性质或地区分别由有关的国营商业或供销社领导。后来,合作店 (组) 归併到国营商业或供销社时,其原有的股金就交由国营商业或供销社代管,每年按规定付给股息。

这部分股金,成为代管单位的一项流动资金来源。在商业会计核算中,代管合作店 (组) 股金在“其他流动资金”或“代管合作店 (组) 股金”帐户中进行总分类核算,并按合作店 (组) 成员实行明细分类核算。在供销社会计核算中,则在“代管资金”帐户下设“合作店 (组) 股金”明细分类帐并按合作店(组) 组织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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