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是商业企业接受外单位的委託,代委託方销售的商品。接受委託代销商品,应事先与委託方签订契约或协定,明确规定代销商品的品名、数量、单价以及手续费计算等内容。代销商品,其所有权仍属委託方。按现行商业会计制度规定,为便于组织代销企业的商品日常核算,将代销商品列为“库存商品”的一部分,同时设立对应的资金来源帐户“代销商品价款”进行核算。月末在编制资金表时,需将企业库存商品“帐户余额减去受託代销商品的“代销商品价款”帐户,余额后的差额,填入“库存商品”项目,以消除商品资金占用不实数额。代销商品的日常明细分类核算,可按委託方和商品品名设帐户反映。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代销商品
- 属于: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
- 牵涉:委託方和受託方两个方面
- 处在:委託方立场上的商品
代销方式
按照受託方是否能够有权利自行决定代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第一种为视同买断方式,第二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託方和受託方签订契约或协定,委託方按契约或协定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託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契约或协定价之间的差额归受託方所有。如果受託方有权利自定代销商品售价,则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在该种方式下,委託方和受託方均确认收入。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视同买断方式又包括两种情况,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託方与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受託方。如甲公司委託乙公司销售其商品100件,协定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定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在此种方式下,因为代销协定中约定,商品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与甲公司将商品直接销售给乙公司没有实质区别,风险和报酬已经完全转移,甲公司(委託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相关的收入,乙公司(受託方)应当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乙公司(受託方)在销售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入。
如果代销协定中约定,乙公司如果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因受託方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甲公司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乙公司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在代销商品销售后,乙公司(受託方)才确认收入,并向委託方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委託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託代销商品,是指委託方和受託方签订契约或协定,委託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託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只有委託方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託方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按照代销数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託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託方,委託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託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託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契约或协定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
(一)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会计处理如果双方在代销协定中约定,商品是否卖出,与委託方没有任何关係,则委託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託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二)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託方和受託方如何处理,在14号準则及其讲解、套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託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託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託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託方,因此受託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受託方可以设定一些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代理业务资产” 科目,可以改成“受託代销商品”科目;
“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託代销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收到商品时受託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因此在视同买断、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託方应当採用类似的会计处理。在收到受託代销的商品时,按照协定价,借记“受託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託代销商品款”科目;
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贷记“受託代销商品”科目;
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託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科目的设定,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发出商品”科目可以改为“委託代销商品”科目,因此,委託方在发出商品时,也可以借鉴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做法,借记“委託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收取手续费方式
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在该方式下,只有委託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託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託方的会计处理为:
发出商品时,借记“委託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收到受託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销售费用”科目,按照协定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受託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不作为购进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按照协定价,借记“受託代销商品” 科目,贷记“受託代销商品款”科目;
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受託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确认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託代销商品款”科目(其金额为计算的手续费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收到委託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受託代销商品款”(扣除掉手续费收入的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